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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名牌产品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和发展我省的支柱产品和拳头产品,高速度发展四川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产品属全省重点、拳头产品,产量大,已成为我省优势产品; (三)产品出口创汇率高,技术性能先进,为高附加值产品; (四)产品畅销,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五)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二年内该产品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和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第三条 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四川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争创和实施评审、管理等工作。 (二)由省经委制定四川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三年滚动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各地区经委 (计经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三)凡已列入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规划的企业,应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水平分析,依据名牌产品的条件,找出差距,制订措施,组织攻关,定期向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委,努力实现争创目标。 (四)各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争创名牌产品企业的帮助、检查、指导和对照条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推荐等工作。 (五)省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川名牌产品申报企业进行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用户意见、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名牌产品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对批准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凡经批准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同省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的奖牌。 (二)获得四川名牌称号的产品,在产品、包装、装潢及产品销售宣传中使用四川名牌标志。 (三)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1]24号文件精神,对有功人员给与奖励。 (四)凡经评选批准的四川名牌产品均按优等品对待。 (五)有关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立项,以及能源、贷款、运输等方面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优先保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和公、检、法等部门制定相应措施,保护名牌产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各地区在招商引资、出口贸易等方面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积极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管理 (一)省经委要建立名牌产品档案,对列入当年争创名牌计划和已评为名牌的产品要纳入目标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二)凡列入当年创名牌计划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向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报告实施情况,各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在创名牌活动中实行目标责任制,经常了解列入规划产品赶超目标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完成赶超目标。 (三)凡已评为四川名牌的产品,要按季填报名牌产品考核报表,向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报告名牌产品的质量情况及该产品的产值、产值率、销售额、销售率、税利和质量现状等情况。各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帮助名牌产品拓展市场、扩大市场覆盖面。凡考核中,发现重大质量事故、抽查不合格、用户反映意见较大、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要亮黄牌警告,由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提出监改目标,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和奖牌,并登报公布。 (四)为维护四川名牌产品的声誉和名牌产品评选的严肃性,防止过多、过滥的评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名牌产品评选活动。 (五)为了广泛地听取广大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意见,将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对名牌产品实行跟踪评议。 (六)为增大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向用户和消费者宣传推荐四川名牌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知名度,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同企业自主决定宣传广告方式,也可以由省经委组织名牌产品宣传活动,扩大四川名牌产品的影响。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0-10-16 -
省市著名商标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注:省著名商标复审,参照上述规定和资料要求。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商标权利人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人将文件和材料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人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审查受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1、按规定提交完整文件和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四川省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 3、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发布日期:2020-10-16 -
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变更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证明材料: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变更证明。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每份申请应附证明文件一份,如果所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应由发证机关签章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家企业多个商标一并变更,只需附送一份原件。 商标转让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2020-10-16 -
商标注册完善的必要性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完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提升。 2、商标通过注册获得专用权,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保护企业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就是保护企业的财产。 3、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商标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4、在多个类别进行保护(甚至行业不相关的类别),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从而增加商标的显著性。根据商标反淡化原则,越是注册不完善及后期维权不力的商标,被市场淡化的几率越大,反之,显著性越强,价值越高!
发布日期:2020-10-16 -
商标概念
商标(英文TradMark简称logo),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世界已知最早的商标是距今近千年的北宋“济南刘家功夫针”,以一只白兔图案为标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发布日期:2020-10-16 -
商标许可和商标续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由许可方填写)。 2、经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订的许可合同原件一份。 3、许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许可方填写)。 填表须知: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共有商标申请续展的委托书由代表人出具); 4、注册证复印件。
发布日期:2020-10-16 -
商标注册流程时间
商标注册程序: 查询→准备申请文件(当天内)→ 提交申请(当天内)→商标形式审查并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 商标网上公布(4-5个月)→商标初审公告期(3个月)→ 颁发商标证书(2个月) 注:商标递交申请至初审或驳回时间在9个月以内,顺利通过的情况下取得证书需1年左右。商标受理通知书:表明所提交商标已完成形式审查并缴足了商标申请费用,商标受理通知书上有商标申请号、商标图样、受理日期等重要信息,申请人即可以在商业上使用该申请商标。 注册所需材料: 法人名义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清晰的商标图样。 商标根据国际尼斯分类表分为四十五个大类进行注册保护,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保护范围的大小。注册类别越多,保护力度越强,商标显著性越强,品牌被市场淡化的可能性越小,商标价值越大!大型企业通常全类别注册保护。 (注:商标越早注册风险越小,任一商标谁先注册,谁先拥有专用权。很多企业发展壮大之后规划商标权时,却落得名称或图案早已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不能使用的尴尬境地。)
发布日期:2020-10-16 -
国际商标注册指南
国际商标注册指南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 目前国际通行的商标注册途径主要有单独国家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等。 1、单国注册是传统的海外商标注册途径,即申请人按照各申请国法律,分别向各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以下简称“马德里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本国申请或注册商标后,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在所有成员国中,可以指定几个或全部国家按本国商标制度予以保护。 3、欧盟商标注册是指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在欧盟27个成员国范围内有效的商标注册。 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是前法国殖民地中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区性组织,在OAPI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其所有成员国均有效,成员国没有自已的商标制度,获得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只能通过OAPI注册。 二、商标国际注册途径的选择 1、 确定可选择的注册途径 商标持有人首先应确定注册国家范围。 任何一个有商标法律制度的国家都可以通过逐一途径申请注册,而选择马德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则必须以注册目的地国是该组织的成员国为前提。 2、 分析是否具备申请基础 马德里体系对申请人资格及商标基础有一定的要求,申请人的国籍、经营地、住所地必须有一项在马德里成员国内;并且要求必须在原属国已提交商标申请或获得商标注册。 3、 比较各种途径的优缺点 单独国家注册:分别申请,无前提限制,颁发各国商标证书;但手续麻烦,费用较高。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可指定多个成员国,便捷,省钱;但无各国商标证书,不便于宣传与维权。 欧盟商标注册:欧盟28个国家一站式注册,便捷,省钱;但颁发电子商标证,不便于宣传,且1个国家无效将导致28个国家全部无效,风险增加。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非洲16个国家一站式注册,便捷,省钱,但其成员国均不属于热门注册国家。
发布日期:2020-10-16 -
商标未注册咋保护?这招你记住了!
申请注册了商标,自有法律的保护。可那些还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应该如何保护呢?今天给你支支招,如何保护那些未注册的商标? 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侵权困扰,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已经渐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也可以对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难题之一是当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进行商标注册时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局限性 国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国内办理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注册登记,则其在中国境内诉求行政或司法保护时就会有合法的权利依据。然而,如果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实施任何申请、使用和注册行为,则其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会面临尴尬,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未注册且有知名度;二、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未注册但有知名度 这种情况是指,国外知名品牌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在中国境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此种情形下,对国外知名品牌提供保护的法律依据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对于在某个成员国已经驰名而未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或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但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而且还将其延展到服务商标。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与上述公约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该条款表述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众所周知,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同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且有事实上具有识别和区别来源作用的商品或服务标识。请注意,实际使用和事实上已具备一定程度的市场知名度,是未注册商标可获得法律保护的两个关键要素。《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中“驰名商标”以及第31条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均是对这两个法律要素的体现。需要指出的,对在中国未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商标法》所给予的保护是不跨类的,即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 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另一种情况是,国外知名品牌虽然在国外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但在中国既没有使用也没有一定的知名度。问题是,当该品牌在中国被抢注时是否能够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小知个人意见,该国外品牌在此种情形下是极难获得保护的。理由在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具有地域性的属性,在国外注册的知名商标在国外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并不当然及于中国的法域。换言之,其欲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首先要形成中国法律下的商标权或在先权利;而不在中国注册或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标权,亦不会形成在先权利,该国外商标权利人从而无从主张获得中国商标法的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中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尽管《商标法》也承认某些情形下通过使用可获得一定的商标权利,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利是根本原则。在中国《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主要依据为《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这三项条文皆是从禁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来保护具有在先使用情形的未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也是一种对未注册商标或商品标识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有限。国外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如尚未在中国注册其商标,为了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除保留好其商标在国外驰名的证据外,现在的做法就是尽早就其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标识提出在中国的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等。这一做法实现不了未雨绸缪和在先预防目地,不能有效惩戒针对对未注册知名品牌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对于已发生的抢注行为,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对方恶意抢注行为,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对方恶意抢注以及已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要想获得满意的法律保护近乎不可能。但是,这一做法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为权利人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有效的权利依据。 因此,综合来看,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不管是国外大企业的知名商标还是国内个体户的无名商标都应该在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
发布日期: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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