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公司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址流程是怎么样的?需要什么资料?
现在成都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的发展会遇到公司的经营地址需要变更,少部分会跨区域变更,在以前跨区域变更是很麻烦的,涉及到很多方面,不过现在为了方便广大经营者,现在的企业跨区域变更程序简化了很多,也相对方便了很多,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在成都的公司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的流程及资料: 一、办理流程 1、到迁出地所属工商局提取公司全部档案。 2、迁入地工商局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书。 3、迁入地工商局办理迁入申请,领取准许迁入函。 4、迁出地工商局办理迁出申请。 5、迁入地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注意:每个区域的工商局审核时间长短不同,如果变更地址为了办理加急事件,建议先咨询清楚再做决定。 二、办理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迁入登记申请书》;(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盖章) 3.审查意见书; 4.迁入申请书;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迁入登记不需要核名,按照公司变更地址提交材料即可)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发布日期:2021-01-27 -
成都企业,2020年11月27日起,企业设立和变更经营范围登记业务迎重大变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5号)的部署,我省将全面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的覆盖范围。 2020年11月27日起,全省所有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均使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存量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要按照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重新进行规范登记。 二、经营范围的填报方式。 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由总局统一管理和维护,实行全国统一、动态更新维护。 三、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与规范条目标示的经营活动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相关规范条目登记经营范围。 四、经营范围的登记要求。 简化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活动的,直接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经营范围登记,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发布日期:2021-01-27 -
法人变更后原法人有责任吗?
以变更之日算起,变更前,原法人对以前签发的事项负责,变更后,现法人对公司以后的事项负责。只要该法人在变更后的公司不持有任何股份,就不再对该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清偿原则: 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发布日期:2021-01-12 -
股东之间股份比例变更怎么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 第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股权变动,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股权调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6、 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发布日期:2021-01-12 -
公司股东调整股份比例可以不?
答案是可以的。参股企业可调整股东的比例,公司在注册成功之后,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是可以入股的,任何参股的行为都会影响股份的比例。由于股份的比例是股东可以分红的依据,故此在其他企业入股之后,公司之前股东可以获得的分红比例也会随着发生变化。 一、参股企业可调整股东的比例吗? 参股企业可调整股东的比例,《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退股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东退股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协商退出 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自治意思的变更。 2、单方退股 单方退股是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险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投资目的落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无法或者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人合关系。 第三,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不适于在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遭遇大股东欺压时,当股东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在设立之后,其他的企业或者是个人如是想要入股,是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的,并且任何单位,一旦有入股了新的股份,此时是会导致原本股东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入股之后,每年在分红时,需要按照变化后的股份比例分红。
发布日期:2021-01-12
-
低价透明统一报价,无隐形消费
-
优质服务一对一专属顾问7*24h优质服务
-
信息保密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售后无忧服务出问题客户经理全程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