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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换增长动能、培育经济核心竞争力、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服务创新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知识产权强企工作,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于20205 6日印发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强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广大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和能力逐步提升,培育了一批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运用成效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完成后,实现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协调融合,切实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等成为知识产权强市强企工作的重点。为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走访调研座谈、开展课题研究、组织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征集了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和相关市级部门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单位培育工作现状及创新主体服务需求,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和特点

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全市产业功能区为主要抓手,以服务构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经济协同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为目标,着力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高标准保护“四个能力”,不断增强全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优势。本《实施意见》有以下4各方面特点:

(一)实行分层分类培育。结合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类别、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不同侧重,分别对科技创新类、商贸服务类、文化创意类、现代农业类和科研院所等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育工作机制及考评指标体系,延伸和扩大我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工作覆盖面。同时,不再开展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试点培育工作。

(二)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规范系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培育及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借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着重从知识产权获取及维护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管控及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健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细化增加了动态管理、监督惩戒的相关约束规定,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有效期为3年,实行定期考核复验。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验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退出机制。

(四)优化服务支持措施。对经确认的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专项用于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提升“四个能力”建设。优先支持、推荐优势、示范单位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动加强同产业功能区、科创空间等创新载体的协调联动,多渠道、多层级组织开展优势、示范单位培育和申报推荐工作。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包括总体思路、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工作程序、工作保障共5个部分。在综合评价指标、工作程序方面的要点如下:

(一)基本条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高校、科研组织在产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增加了信用监管相关要求,申报单位需近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二)综合评价指标。5项基础条件外,从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四个方面设立了16项综合评价指标。其中,知识产权管理共5项指标,评价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创造共4项指标,通过近3年相关数据,评价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综合布局能力和核心竞争实力;知识产权运用共4项指标,评价知识产权转化运营能力、产业化效能和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共3项指标,评价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合规性管理、风险识别管控、预警防范等机制,以及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工作程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组织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培育工作,协同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版权局等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政策支持、考核评价。从自评申请、受理初审、综合评审、审核确定、动态管理5个方面明确了各环节工作流程、工作任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黄浩

联系电话:85394442


(政策文件: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17442&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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