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28-65278981
这笔补缴的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来源:成都艾聚财      
标签:

发布日期:2021-05-17


【案例】某酒店系一般纳税人,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的规定,对其住宿和餐饮两项生活服务业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了免税申报。
2020年7月,企业在前台工作人员在某住宿客人坚决要求下,为个别住宿客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票。企业财务人员得知情况后,一方面多方联络开票人要求红冲增值税专票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方面进行了先进行了免税申报。
2021年1月,该酒店确定该发票无法追回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对7月份以后“先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住宿业收入更正申报并补缴增值税30万元时,金三系统提示需要加收滞纳金1.4万元。企业提出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问题:该笔补缴的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分析】
对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及开红字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相关政策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相关政策2:《增值税暂行条例》和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均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相关政策4:《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5:《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相关政策6:《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结论:
按照规定,该酒店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人在2020年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只需要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因为该免税优惠延期了两次,最终的优惠截止期限是2021年3月31日。所以该酒店应该最迟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红票。
由于该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2021年4月30日)之前及时开具红字发票、造成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属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其应缴纳的税款属于变化当期的应纳税款,也就是属于2021年4月份的税款,应该在2021年5月份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所属期不需要回溯到业务发生的2020年7月处理。
因此,该酒店补缴税款无需加收滞纳金。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