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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迹“案中案”,查清“账外账”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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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2


查业务、核资金、询问关键人员——经过多方寻证,涉案企业的真实收入终于浮出水面,但专案组此时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企业账目不全、费用凭证残缺,查账征收难以核定其应缴税款……

01、经营异常,主管羁押

日前,W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0万元税款,并表示将筹措资金,分期补缴剩余所欠税费款。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发来的协查函,称公安机关在调查当地一个涉黑团伙时,发现该团伙所涉企业有偷逃税款嫌疑。

接到线索后,该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经了解,W公司自设立以来,涉嫌勾结当地涉黑势力,通过强迫交易等方式承揽了当地某学院、工业园区等多个工程项目,非法获利逾千万元。至税务机关收到线索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洪某。

为加速查办进程,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调查案件。办案人员首先对W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查前分析。W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015年4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商砼(混凝土)、砼结构生产销售和房地产开发销售,2013年~2018年共申报销售收入7600万元,共缴纳增值税210.23万元。

从征管系统调取的数据看,该公司已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同期确认收入的金额一致。但细心的办案人员比对企业开票信息时,发现受票方均是企业,没有个人等用户。

专案组从当地商砼行业了解到,咸宁市近年来村镇发展加速,不少乡镇农户等用户通过直接向企业购买商砼的方式来改建、扩展房屋。他们不抵扣成本,通常不开发票,因此咸宁市混凝土行业企业的销售收入中,非开票收入占有一定比例。

结合疑点线索和分析结果,办案人员认为,W公司申报收入中没有不开票收入,并不符合该行业经营实情,企业存在隐匿收入重大嫌疑。

02、循迹追踪,突击核查

按计划,办案人员兵分两路对W公司实施调查:一路人员实地检查企业账簿等生产凭证资料,另一路对企业银行往来流水信息开展核查。

在W公司财务部,办案人员查阅该企业车间的生产台账时发现,检查期内主营产品商砼的实际生产数量,比其申报销售数量多了96万立方米。商砼产品生产完成后,无法存放太长时间,一般在生产后需及时销售和运输,否则会很快粘结成块。因此,企业产销数量不符这一情况十分异常。

检查人员查阅企业账簿和相关凭证时还发现,W公司财务管理十分混乱,不仅账目信息不全,还存在材料成本白条入账、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凭证残缺等诸多问题。

对于办案人员关于企业产量的疑问,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洪某及财务负责人卢某均表示其到公司不久,不清楚之前的经营状况。

为此,办案组召开了案情研讨会。办案人员认为,从前期调查发现的企业用户单一、实际产能与申报销售量不符等种种疑点来看,企业很可能存在账外销售行为,并极可能还有另外一本账簿。

经研讨,办案组决定再次对W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并将检查重点定在该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的保险柜、文件柜及办公电脑等方面。果然,在该公司一个紧锁的保险柜中,这次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份详细记录企业经营活动和收入的账册。

办案人员重点分析了查获的这本“内账”,从“内账”中找出了企业账簿中没有记载的10多家疑似采购过商砼的客户和相关个人的名单,并派出人员逐一对这些用户实施外调。

经核查,这些客户与W公司确有商砼购销交易。他们向办案人员表示,购买商砼产品后,由于不需要W公司开具发票,双方约定以货物过磅单为凭证进行结算,并将货款直接汇入前法定代表人陈某及股东钱某个人银行账户。

在对陈某等人个人账户中上万条流水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和比对后,办案人员确认:外调下游用户货款并未汇入W公司对公账户,而是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直接汇给了陈某等人,经计算这些账外未申报销售收入共计有1.16亿元。

03、确认收入,核定税款

案件查办取得了关键性突破,专案组随即将重点放在进一步做实询问笔录、完善证据链条上。办案人员找到了W公司两名前任财务负责人庞某、刘某进行询问。

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两位财务负责人均称,W公司自成立以来就设置了两套账。外账主要记载已开发票的业务金额和收入,用于应对执法部门检查;内账才是完整经营记录,记载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账外销售和取得的收入等,这些收入均未申报缴税。

W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洪某在询问中表示,在税务机关核查前,陈某与他商定,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他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经营仍由公司股东钱某掌控。

随后,办案人员赴黄石市大冶看守所对已被羁押的陈某进行询问。在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面前,陈某承认了在主持W公司经营时设置“账外账”、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确认,W公司2013年~2018年期间,共取得商砼产品销售收入1.92亿元,企业实际申报收入仅为7600万元,共隐瞒销售收入1.16亿元。

在办案人员努力下,涉案企业真实收入终于得到确认,但专案组面临新的问题:W公司账目混乱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总额,因此通过查账征收方式难以核定其应缴税款。

专案组研讨后认为,涉案企业情况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况:“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因此,办案人员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当地同类企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依法核定W公司应纳税额。

在征管部门的协助下,办案人员在当地商砼行业企业中选取了3户企业,参照其同期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等数据依法进行税收核定,最终确定W公司检查期内的应税所得率为5%。

依照核定税率结合企业隐匿收入数额,专案组计算出了企业应补缴税款数额,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W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727.0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74.98万元的处理决定。

04、欠税不缴,执行加力

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W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洪某均表示无异议。但W公司仅补缴税费164.53万元,便未再继续补缴所欠税费款。税务执行人员多次敦促该公司缴纳税款未果后,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补充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与陈某涉黑案一同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宣判:W公司所欠税款由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追缴;企业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效后, W公司仍未积极履行补缴税款义务,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照联合惩戒机制将该公司列入涉税违法“黑名单”。

W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正是迫于压力,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0万元欠税。目前,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将该企业列为重点执行企业,建立执行台账,以加强企业所欠税费追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