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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6万费用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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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0


      【案情简介】张教授是某著名大学在职教授,也有自己的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近日,接工作室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张教授补缴个税和滞纳金。

     【案情分析】张教授是某著名大学在职教授,在大学任教取得的工资薪金,大学已经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大学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已经减除费用6万元。

       工作室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张教授缴纳了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个税,检查其工作室申报张教授经营所得个税时,发现也扣除了6万费用。认为,张教授申报经营所得个税时,因取得综合所得,不得再扣减6万费用,只能在申报综合所得个税时扣减6万费用。因此,要求张教授补缴个税和滞纳金。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关键词:没有综合所得的   减除费用6万元

       因此,个人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只能在工资薪金中扣除减除费用减除费用6万元,经营所得中不能扣除,没有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