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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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6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含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俗称自然人)。
本文要讨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同主体适用增值税征免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适用增值税征免政策与销售额和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案例01】M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4万元。则:
1.如果M公司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
2..如果M公司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法规依据0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俗称自然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自然人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案例02】张三2021年4月销售住宅,满2年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特别说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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