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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理财收入的税收优惠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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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2


一、政府债券类
1.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特别注意: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或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3.个人所得税: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二、银行存款利息
1.增值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持有金融产品期间收益
1.增值税:购买保本理财取得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购买非保本理财取得的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如果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分红依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出售金融产品价差收益
     1.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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