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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给被投资人,被投资人(股权取得人)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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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3


A公司和B公司是统一个区级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经国资批复,将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A公司,以此作为对A公司的投资。A和B签订了股权无偿转让协议。A公司对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照“营业账簿账簿-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请问:A公司是否还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再缴纳一笔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对于无偿划转,是进行零申报还是按照其他金额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纳税人:立据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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