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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勿弄错科目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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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26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案例 · 1

       甲公司2020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2020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3)2021、2022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甲公司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00万元,调增200万元,2021、2022年度各调减100万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增加了净额法。

       案例 · 2

       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5)2021年末: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案例 · 3

       同例2,假设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该环保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 (万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折旧 40

  (二)税务处理

  例2中: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例3中:2020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三、注意事项

  有的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导致少缴税款。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若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纳税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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