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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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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26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二)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

(五)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六)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含本数)且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七)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二、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购买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远洋捕捞项目。减半征收项目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单笔且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四)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四、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六、契税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二)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四)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五)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七、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八、车船税优惠政策

(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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