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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给个人,约定的利息如何缴税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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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22


第一笔欠款豁免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经确定已经无法支付。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20

   贷:营业外收入20

提醒一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才转入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二

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知识》中,对同一问题的答复为: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所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

第二笔欠款豁免时:

甲公司出借20万元资金给职工王某,目前企业已经豁免了这笔出借款项。

借:其他应收款——王某20

   贷:银行存款              20

企业会计处理计入了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

   贷:其他应收款——王某20

提醒一

企业会计处理虽然计入了损失,但是由于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因此汇算清缴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提醒二

豁免的这笔20万元款项应扣缴职工王某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企业借出资金给个人,后来企业豁免了这笔借款,请问,个人针对这笔款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对此种情形,如果个人为该单位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如果该个人是公司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税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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