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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红个税及会计处理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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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6

一、税收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利润分配会计分录(仅供参考)

1.设置将“应付利润”科目,核算合伙企业向合伙人(或个人)分配的利润。

2.会计分录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分配给合伙(或个人)律师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合伙人利润(**合伙人)

       贷:应付利润——**合伙人

(2)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人(或个人)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利润——**合伙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利润分配)

(3)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4)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实际支付利润时

借:应付利润——**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