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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相关费用的会税处理(下)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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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5

今天,我们继续接昨天的案例讨论税务处理。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M公司取得的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可以作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所得税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属于股权融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M公司2020年发生的申报报表审计费200万,律师费180万,券商承销费200万元,保荐费200万元,属于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会税差异,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2017年、2018年、2019年发生的年报审计费,2020年度发生的财经公关费和路演费200万元,上市酒会费100万元,属于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应当在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醒: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一句话总结:发行股份相关费用,无会税差异,未计入当期损益的,不得税前扣除;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