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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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4
日前有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企业过年发的微信开门红包,金额不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分析:
一、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取得红包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微信红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微信红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微信红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网络红包,该个人取得的网络红包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微信红包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由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个税或由企业承担本单位以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均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提醒企业要注意防范。
三、网络红包范围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
1、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74号公告中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但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2、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亲戚朋友之间发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
4、金额不大企业也要负责代扣代缴,除非是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的,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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