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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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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1


一、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2. 常见的政府补助: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3. 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4.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3. 会计处理原则:

(1)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4. 以下各项不纳入本准则的范围,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2)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性交易,不适用本准则。 

三、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者损失时

1. 将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费用或者损失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即在实际使用时或者当期期末,根据当期累计使用的金额计入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 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

借:银行存款(收到政府补助时)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发生成本费用或损失时)

   贷: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

         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3.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借:银行存款(收到政府补助时)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发生成本费用或损失时)

   贷: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四、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者损失时

       1.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对应的成本费用。2. 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3.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借:银行存款   贷: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五、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1)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 企业所得税:

(1)政府补助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同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如果取得的政府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