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住房和非住房”印花税征减免规定总结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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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02
一、销售住房征免印花税
1、免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征税:
对个人以外的单位等销售或购买住房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3、减税:
按现行“六税二费”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
二、销售非住房征免印花税
1、征税:
销售或购买非住房按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2、减税:
按现行“六税二费”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
三、相关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1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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