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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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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02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除了对个人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外,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旧房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有的地方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不仅随意性较大,而且会造成税负不公。本文举例分析了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能够取得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为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案例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王某2017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11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
解析:
(一)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 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 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 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43万元(3.43+12)。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