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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需小心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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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1


       【案例简介】2020年8月,M公司由M集团投资50万成立,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筹建期间修建厂房3000万元,2020年9月1日全部由M集团担保向非关联企业A公司借款,年利率10%。2021年1月31日,M公司厂房建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1年3月31日,M公司取得第一笔试生产经营收入50万元。问筹建期间M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截止2021年5月31日,M公司支付A公司9个月利息共计225万元。

       一、增值税

      由于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论M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是专票,都不得抵扣进项。

       二、印花税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印花税征税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2021年3月31日,M公司取得第一笔试生产经营收入50万元,因此,M公司筹建期结束之日为   2021年3月31日。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M公司2021年1月31日厂房建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因此, M公司借款3000万元用于筹建厂房,在2021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利息支出125万元应计入房产原值,予以资本化。

       2021年2月1日起到2021年3月31日发生的利息支出50万元,应计入开办费。

       因2021年3月31日M公司筹建期结束,2021年4月1日起到2021年5月31日发生的利息支出50万元,应计入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筹建期间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资本化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固定资产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从达到可使用状态次月起到筹建期结束期间的折旧计入开办费。

       筹建期间结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结束,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M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2021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125万元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其中2021年2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通过厂房折旧计入开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2021年4月1日起,厂房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2021年2月1日起到2021年3月31日,计入开办费的利息支出50万元,作为开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筹建期结束,即2021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综上所属,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财税处理很复杂,稍有不慎,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埋下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提醒各位朋友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