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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增值税可以这样处理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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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6

       2021年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优惠到期,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资金行为,国家给予了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起,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企业集团内单位间的无偿借贷资金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不一定。如果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不久的将来发文将该优惠政策延续,则2021年可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否则,税务机关将按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有老师可能会认为,这不是废话吗——免征政策延续当然免缴,税局不发文延续当然缴纳增值税呀!

       看官别急,大家都明白:免税政策延续免税,不延续缴税。但是我们事前都不知道财政部、税务总局是否延续该政策,如果延续,什么时候下发延续文件。如果2021年先将税缴了,以后政策延续,要不多缴税,即使税局退税,纳税人也牺牲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请看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五条:“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这条很关键。若延续政策也这么规定,那么2021年已经缴了增值税的,不予退税;未缴税的,免税。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因此,建议: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内单位间的无偿借贷资金行为的,可暂不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集团内单位间的无偿借贷资金继续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可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如果2021年12月31日前,仍未出台免税延续政策,那么纳税人进行2021年12月或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次性申报缴纳2021年无偿借贷资金视同销售增值税。

       有老师可能又会问:如果2021年12月31日前,仍未出台免税延续政策,即使2021年12月或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次性申报缴纳2021年无偿借贷资金,税务机关是否会加收前11月份或前三季度延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滞纳金呢?

        这是一个好问题,担心也不无道理。

        但实务中,只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了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相对于多缴税的风险,被税局加收滞纳金的风险还是小的。

       企业财务是否按以上讨论进行税务处理,可根据该公司的风控管理偏好,书面向公司管理层陈述利弊,由管理层决定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