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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和项目公司:究竟谁才是纳税主体?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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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1


2014年3月初,我公司与N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进行N市某片区城市项目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X万元。随后,我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商,合作投资N市某片区城市项目,并以三方注册成立的N市丁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执行该项目,约定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2014年3月中旬,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向我公司支付对应投资款项。这样,我公司先期垫付的投资资金全部回笼。

出于各种原因,N市政府违约,N市某片区城市项目无法推进。经诉讼,N市政府赔偿了我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投资本金以及各种损失,并由我公司代收。考虑到乙公司已于2018年注销,经协商,同意由S先生作为权益主体,承继乙公司权利。丁公司目前尚未注销。

最近,S先生和丙公司都提出,除本金外获得的赔偿,应该先按出资额分配,然后各自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税。我关心的是,扣除三家公司投资本金的补偿收入,究竟应该如何纳税?是“先分后税”还是“先税后分”?不同的处理方式下,我公司分别应该履行哪些法律责任?又需要注意哪些合规事项?

北京市A公司财务经理白女士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回答白女士的问题,关键在于确定赔偿金的归属权,从而确定纳税主体、厘清纳税义务和扣缴责任。

核心问题:究竟谁是纳税主体

从白女士的提问看来,丁公司为该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A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是丁公司的股东。从理论上讲,N市政府返还的款项,是对建设项目的补偿,即对丁公司的补偿。德勤中国的税务专家表示,从目前的信息看,与N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是A公司,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判定A公司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确定,可能还需要更详细的信息。

基于此,记者到白女士所在的北京市A公司进行了进一步采访,发现A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协议中有一个细节:A公司指定其组建的项目公司执行协议,享有协议项下A公司的权利,并履行A公司的义务。

对此,北京某税务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吴东明分析,实务中,考虑到经营、建设风险,政府更倾向与资质、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合作,而且在N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作为特设项目公司的丁公司并未成立,并没有丁公司这个法律主体。因此,A公司与N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基于合同实质分析,N市政府与A公司的合作,本质上是丁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基于此,丁公司应该是整个业务处理的核心,是实际的业务承载主体,也应该是这个项目相关纳税事项的关键法律主体。

山东某事务所合伙人姜瀚钧表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丁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项目所获的收益属于丁公司所有;同时,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让渡条款,初步证明了丁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丁公司是纳税主体。“如果丁公司与N市政府后续还签订了补充合作协议,或另行签订合作协议,那么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就更加充足了。”姜瀚钧说。

有关专家表示,N市政府的补偿应作为丁公司的应税收入,抵减丁公司的损失,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S先生和丙公司是否缴纳税款,由丁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决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免税收入。丁公司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收益进行分配时,A公司和丙公司收到丁公司的股息、红利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丁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为S先生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充分证明丁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关系,那么该案件的纳税主体并非A公司,而是丁公司。整体来说,需要“先税后分”,A公司作为股东,需及时了解丁公司存续或注销情况,确定后续缴税情况。

延伸探讨: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还有专家提出,丁公司如果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明确清算所得,并就剩余资产分配进行适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此基础上,A公司、丙公司和S先生,可能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就各自的投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德勤中国的税务专家提示,如果A公司、丁公司与N市政府未签订具体补充协议,或无法从法律上证明丁公司与N市政府存在实质上的合作关系,那么A公司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纳税主体。此时,A公司需要将N市政府的补偿款抵减各项损失,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在向S先生、丙公司支付款项时,需要根据三方投资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确定相关缴税事宜。

虽然白女士的提问只有寥寥数语,但是实际业务可能会十分复杂。德勤中国的税务专家建议白女士,结合A公司与各合作方的具体合作协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举一反三:前置考虑税务问题

“经济业务实质决定纳税义务。”吴东明表示,税法规定清晰、明了,通俗来讲,钱归谁、谁就应该缴税。如果企业能够在签署合同前更加重视税务问题,并在合同条款的拟定环节提前予以考虑,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困扰。

吴东明说,A公司代为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的初始阶段,房地产公司的总部往往会直接参与“招拍挂”拿地,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总部就应该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将合作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过渡给项目公司,以确保权责利的及早统一。

姜瀚钧表示,在大型复杂项目操作过程中,明确、独立的合同是决定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际情况允许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最好与政府另行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事项,项目公司应单独承担义务,避免因项目公司的决策失误,导致股东或者其他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针对有多种合资、合作关系的项目,作为实际项目主体的项目公司更应明确各投资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基于合作协议,项目公司在工商登记时,确认各投资方的股东身份;对于非法定股东大会表决议定事项,尽量明确具体的表决方式。例如,对于重大工程,重大人事变动等非法定表决事项,明确赞成的表决权占多少时,确认事项通过。

“事先考虑周全、书面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是企业最好的自我保护,也是明确税务职责、规避税务风险的最好方法。”吴东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