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环保税申报常见“雷区”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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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5
只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项目须缴税?
火电企业排放的颗粒物(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是我国总量减排的重要指标,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监控的污染物。目前,火电行业环保税的计算方式主要延续排污费征管思路,采用在线监测数据计算。因此,一些火电企业简单地认为,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只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监控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这三项应税大气污染物。
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实务中,燃煤电厂的主要排放口均强制安装了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因此,火电厂普遍使用所安装设备的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环保税申报。
实践中,火电厂普遍的排放标准都比较严格,很多省市的地方排放标准都是颗粒物每立方米5mg,二氧化硫每立方米35mg,氮氧化物每立方米50mg。在这种超低排放的压力下,大部分火电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其实已经低于在线监测设备的检出限。对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件”)中明确,“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环保税法第九条同时明确,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据此,很多火电厂在申报环保税时,只申报了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两个应税项目,或将烟尘的污染当量值申报为零。
这种申报方式意味着,除了这三种应税污染物以外,再没有其他污染物排放了。但实际上,火电厂的主要排放口可能还会排放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氨、硫酸雾和铬酸雾等其他应税污染物。所以,根据环保税法的相关要求,火电厂计算缴纳环保税的指标,是主要排放口排放的污染当量数最多的前三项应税大气污染物,并不一定就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两者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
一般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无须纳税?
对火电企业的主要排放口和煤场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控得很严格,但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无组织排放,并不在其重点监控范围内。在排污费征收管理时期,很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未对后者征收过排污费。因此,很多火电企业认为,对于一般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无须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保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保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也就是说,对火电企业来说,环保税的计税基础,并不只是主要排放口的排放数据,排污许可证上所有的排放口,都应纳入企业环保税的计税范围。
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可能只包括了主要排放口及大部分的一般排放口,少部分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并不在排污许可证所载范围之内,因此,火电企业要切实厘清排放口数量,做好环保税的税源采集工作。
只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项目须缴税?
启停机阶段产生的氮氧化物,因为脱硝设施不能投入使用造成超标,但其不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达标考核范围中。在当月其他小时均值均达标且可以享受减税的情况下,火电企业并不了解,自己能否享受当期环保税减税的优惠。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提出,氮氧化物的稳定运行达标判定期,为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在此期间外的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可不作为火电机组氮氧化物达标判定依据。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环保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其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对此,火电企业产生了疑惑,自己到底可不可以享受减税呢?
117号文件强调,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这并不是对在线数据里的折算浓度进行替换。所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公示数据时存在口径上的差异,有些地区把启停机阶段的折算浓度当成无效数据,有些地区则把启停机阶段的折算浓度算成有效数据。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致,需要火电企业了解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政策后,再申请相应的减税。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只要有1个小时的均值超过标准,企业当月将不能享受环保税减税优惠。
应税固体废物只要销售了就无须缴税?
燃煤火电厂一般会产生粉煤灰、炉渣、煤矸石(煤粉炉电厂产生)等应税固体废物,而且产生量很大。有些火电厂直接与水泥厂等综合利用企业签订了综合利用合同;有些火电厂则是与运输公司或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由其负责销售;有些火电厂直接将粉煤灰和炉渣等进行了填埋处理。于是,一些火电厂未进行上述应税固体废物的纳税申报,或是进行了免税申报。
环保税法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信部公告2018年26号)第七条明确,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保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各省的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了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环保税免税政策。而将上述固体废物置于填埋场的行为,属于处置行为,应该按环保税法第四条“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最好将固体废物运送至开展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方能申请固体废物环保税综合利用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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