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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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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5

       企业分立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不一定。有可能缴土地增值税,也有可能不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政策规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分立将原企业房产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分立前后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提醒:

     企业分立前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实务理解

      学习财税〔2018〕57号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务理解。

      1.政策时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是否延续,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为准,不出意外,一般会延续。若2021年1月1日以后不再出台延续性新文件,则企业分立会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议2021年1月1日以后,一般企业发生企业分立的,暂不做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分立前后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2.适用范围:企业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注意:本政策不适用于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3.投资主体: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报备资料: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