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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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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1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注意事项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发布后,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 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也就是说2021年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不再受4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的限制(具体见公众号前期文章2020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相关注意事项),因此出口企业不必因退税电子信息缺失(特别是在全国统一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情形下,系统衔接可能存在不顺畅等情形)等问题焦虑是否会因申报超期而导致无法退税。但除此之外,对于申报期限出口企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受时间的限制并不代表出口退(免)税没有申报期限,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出口次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内)并未取消;二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仅指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对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的相关业务,申报期限并未发生变化;三是对于前期出口尚未申报退(免)税的业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继续申报是指自2019年1月1日起出口的相关业务,具体见前期文章出口退(免)税业务中2号公告的“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该如何理解?四是取消了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
二、出口企业收汇的相关注意事项
自2号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此出口企业应重点注意:2020年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均应在2021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即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完成收汇,该项规定并未发生变化;对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未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相关条款的,务必向税务机关做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否则视同全额收汇。具体详见前期文章:2020年退(免)税申报中出口收汇的相关问题
三、出口相关证明开具时限2号公告发布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时间已取消,两个证明的开具不再有时间限制,符合规定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