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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个税别算错了!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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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0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新个税法经营所得需要关注的要点: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提醒1】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按“经营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 

【提醒2】综合所得无论多少,只要有,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比如: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020年度取得劳务报酬收入700元,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则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

备注: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 

【提醒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提醒4】陈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每月从该合伙企业领取“工资”5000元,财务对陈某取得的所得进行了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明细按累计预扣法扣缴申报。后果是:陈某在年终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中有综合所得,其合伙人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将无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办理更正申报,删除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申请退税。 

【提醒5】实务中一定将合伙人和非合伙人员工分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处理。对非合伙人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仍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工资所得明细申报;对合伙人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进行申报。 

【提醒6】如果企业支付的投资者个人“工资”,已正确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没有参与利润的计算,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已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提醒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约定分配比例40%,另外一个是自然人股东李先生,约定分配比例60%。2020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2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本年度对所得暂不进行任何分配,不考虑其他情况:自然人股东李先生2020年度就120万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2021年3月,经合伙人商议决定,进行分配,自然人股东李先生取得240万分配所得,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