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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中的猫鼠游戏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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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7


老王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6年6月20号,平价将这10%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三日后,乙公司便将该股份以高于买入价五倍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不久乙公司注销。

税务稽查局接到举报,对老王的股权交易进行了检查。

老王辩解称自己转让给乙公司的股权没挣一分钱,当时多少钱得到的,就多少钱转让的,个人没有所得,因此也不存在缴纳税款的问题。

稽查人员认为,老王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乙公司,而乙公司以高于转让价五倍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因此,老王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老王说,的确,我是以平价转让的,但是按税法规定,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平价转让也是可以的。我之所以平价转让给甲公司,是因为我持有甲公司70%的股权,换句话说,我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把股权平价转让给我自己的公司,应该算是合理的理由吧?

稽查人员说,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听了稽查人员的回答,老王说,如果你们认为不符合平价转让的条件,那你爱核定就核定吧。

同时用挑衅的眼光又对稽查人员说,我也懂一点税法,按《税收征管法》以及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对我老王,你们只能追缴税款,不能加收滞纳金,也不能罚款。而对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乙公司,按规定你们可以罚款,但乙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了,所以想罚也罚不了了。在这场游戏中,我免费使用税款这么长时间,也应算是个赢家。

稽查人员对于老王的自以为是嗤之以鼻。接着问老王,《个人所得税法》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你知道吗?老王说什么叫特别纳税调整?

稽查人员说,你控股了甲公司,所以,你和甲公司是关联关系,那么对于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对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的税款,虽然不能加收滞纳金,但却可以加收税收利息。

老王一听,得意之色顿时飞到了九霄云外。

(本故事纯属虚构,若有雷同,实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