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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尽览8种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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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9

一、自建房屋

自建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3种情况确定:

1.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委托建房: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临时性房屋: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二、新购置房屋

新购置房屋分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两类:

1.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特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三、出租、出借房屋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四、融资租赁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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