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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即将关账,发现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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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5


提示:2020年即将结束,纳税人陆续进行了关账处理,在账务以及发票的梳理中,部分成本费用的发票丢失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近期,福建省税务局在网络留言中答复了丢失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务处理,财税星空总结如下:
1.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结合福建省税务局的答复,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将证实企业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在发票丢失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并保留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增值税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对于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情况,可分别以发票联复印件或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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