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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个税及税前扣除处理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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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8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例】2020年度计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3月实际发放(居民个人),应在发放的次月(4月)申报期内办理扣缴申报,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应并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例】2021年5月补发2019年度的工资(居民个人),应在发放的次月(6月)申报期内办理扣缴申报,应并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年末计提的应付未付工资、薪金,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指出: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例】2020年度计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3月实际发放,作为2020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2020年度计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7月实际发放,作为2021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