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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减预缴欠税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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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8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假设:甲房开企业前期增值税预缴欠税500万元,20**年5月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20**年6月,项目开始交房,当期应纳税额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应纳税额3000万元,在7月申报时,预缴欠税是不得抵减的,应缴纳3000万元。

则会造成当期应纳税额未能抵减预缴欠税而相对多缴纳500万元,预缴欠税500万元仍形成欠税在系统中。实际上,3000万元全额缴纳后,不存在有预缴欠税500万元了。

那么,能否用5月期末留抵税额抵减预缴欠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以上规定并未排除增值税预缴欠税,包括滞纳金均可抵减。

附:安徽省税务局局长信箱2021-03-22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2021-03-26安徽省局局长信箱答复: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