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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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7
实务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也时有发生,投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应作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处理。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M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其中吉祥公司出资600万元,占股60%;如意公司出资400万元,占股40%。2021年5月,M公司净资产9000万元。2021年6月4日,M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如意公司以5000万元减资20%。减资后,M公司实收资本为800万元,吉祥公司占股75%,如意公司占股25%。问:如意公司减资取得5000万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如意公司减资取得5000万元,应作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处理。
1.收回投资
如意公司减资20%,从M公司收回20%投资额200万元,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息所得
如意公司减资20%,从M公司收回3200万元,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回股息=(9000-1000)*40%=3200(万元)。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如意公司减资20%,从M公司收回1600万元,属于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如意公司2021年度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00-200-3200=1600(万元)。
综上所述,如意公司从M公司减资5000万元,其中收回投资200万元不征企业所得税,分回股息32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60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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