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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继续一次性税前扣除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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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2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细心的老师已经发现,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优惠政策已经到期,是不是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了呢?

      不,可以继续扣除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财税〔2018〕54号财税〔2019〕20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3年。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的企业”可以放心了。

       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原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现明确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可能有老师又困惑了——2021年1-2月,已经按规定折旧的,怎么处理呢?

        提醒:企业如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1年1-2月, 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的,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可以不一次性税前扣除。

       换言之,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月计提折旧;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纳税申报时,一次性税前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已提折旧额进行相应纳税调增,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及资产情况。

       企业如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项政策,也可以在办理该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7行以及第11行(12、13行)等相关栏次填报,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后享受该项优惠。

       因此, 2021年1-2月,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的,在2021年11月前投入使用的,都可选择在2021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在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已提折旧额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