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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在纳税筹划上的应用案例

来源:成都艾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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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1


       案例一

  老板个人名下的汽车,原价60万元,现50万元卖给公司,已经到税务大厅代开了免税发票,也已过户。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汽车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请问:

  这50万元的二手车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二

  老公司名下的汽车,原价50万元,由于使用过程中出现毁损,现低价按照11.3万元出售,企业开具了车的发票,也已过户。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  50万元

  计提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结转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万元

  请问:

  这40万元的清理损失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参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如下:对企业毁损、报废、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