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特别程序 |
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2、1-13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1751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45,028-86924837; |
实施主体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事项版本 |
2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无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3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100MB1664095M |
实施编码 |
11510100MB1664095M3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100MB1664095M30001310030003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
1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2 |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3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4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5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6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受理条件
拟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机构的公司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四十五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需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申请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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