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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办事规程: 线上申请: 第一步:申请人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 先行法人账号实名注册。 第二步:申请人充分了解公司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准备申请材料,通过“直通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在“企业办事”页中点击“企业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按系统要求填报企业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申请网上预审。 第三步:申请网上预审核准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到窗口办理。 线下申请: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在1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照窗口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企业也可通过快递方式将登记材料寄往成都市政务中心五楼市市场监管局外资登记注册窗口 ,我局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寄至申请人。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办事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外资窗口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联系方式: 8691751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在线申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182.131.3.112:8001/bsdt/
发布日期:2020-12-2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办事规程: 线上申请: 第一步:申请人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 先行法人账号实名注册。 第二步:申请人充分了解公司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准备申请材料,通过“直通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在“企业办事”页中点击“企业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按系统要求填报企业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申请网上预审。 第三步:申请网上预审核准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到窗口办理。 线下申请: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在1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注:企业也可通过快递方式将登记材料寄往成都市政务中心五楼市市场监管局外资登记注册窗口 ,我局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寄至申请人。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办事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外资窗口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联系方式: 8691751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1.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在线申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182.131.3.112:8001/bsdt/
发布日期:2020-12-2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办事规程: 线上申请: 第一步:申请人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 先行个人账号实名注册。 第二步:申请人充分了解公司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准备申请材料,通过“直通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办事”页中点击“企业开办”。按系统要求填报企业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申请网上预审。 第三步:申请网上预审核准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到窗口办理。 线下申请: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在1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注:企业也可通过快递方式将登记材料寄往成都市政务中心五楼市市场监管局外资登记注册窗口 ,我局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营业执照》及《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寄至申请人。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办事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外资窗口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联系方式: 8691751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在线申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182.131.3.112:8001/bsdt/
发布日期:2020-12-24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1.收费标准:不收费 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法律依据:1备注说明:1.
发布日期:2020-12-24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在1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照《外商投资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交合同。 5.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办事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外资窗口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联系方式: 8691751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6、《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7、《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9、《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23 -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手续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手续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2)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3)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3.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1)公用事业; (2)交通运输; (3)房地产; (4)信托投资: (5)租赁。 4.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机关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管、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②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5.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手续 (1)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①设立外资企业申请;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外资企业章程;④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入选〕名单,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⑥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他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⑦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⑧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上列①、③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号;②、④、⑤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包括:名称及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劳动管理;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章程的修改程序。上列(1)、(2)、(3)项手续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但双方须签订委托合同。 6.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7.审批的期限及得到批准后申请登记的期限 (1)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书编号 Application No: 接收人 Receiving Person: 日期 Date: 经营行业 Field of Operation:
发布日期: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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