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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在1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照窗口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企业也可通过快递方式将登记材料寄往成都市政务中心五楼市市场监管局外资登记注册窗口 ,我局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寄至申请人。

所需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
公章。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办事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外资窗口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

联系方式:

8691751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备注说明: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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