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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支出,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支出。房企发生红线外支出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是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该种情况下,红线外支出相当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建筑物或基础设施。红线外支出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的构成部分,实务中各地的处理不一样,我们就收集到的几个省市的规定列示如下:01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二、关于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02湖北的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第七条规定: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03广州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04海南的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八条规定:如何确认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05广西的规定《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桂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十三、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红线”外,下同)的市政建设费用(支出),可以凭建安工程发票或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据计入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一)房地产企业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中注明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等内容的;(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如新建、扩建出入小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和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市辖城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的。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的市政建设费用(支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升项目周围环境品质、促进开发产品的销售而自行对项目周边绿化、道路进行整治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06山东的规定《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2014年发布)第十一条就“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2014)》十一、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07江苏的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该项自2016年3月1日起失效。)08山西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第4目规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09重庆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因统一规划、整体开发需要,在相邻地域建造公共设施,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发生的建造支出可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8 -
2020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凭证这5个误区一定要注意!
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需要有能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凭证,即税前扣除凭证。每年,企业因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导致纳税调整的还真不少。因此,今天我们来理一理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常见误区有哪些?一、500元以下支出,不需要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当然没有这么容易的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只凭收据进行税前扣除: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2、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二、银行手续费支出,未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银行手续费也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切勿只用银行回单入账,应要求银行开具对应的发票。否则,会因无法税前扣除而造成公司损失。三、只凭一张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不能“唯发票论”,很多业务单凭一张发票并不能完全佐证的它的真实性。企业应该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比如:会议费的报销和税前扣除还需要附有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还要注意辨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列支。差旅费的报销,需要关注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油费的报销,是否有本公司车辆的备案,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四、差旅费补贴也要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有些业务,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比方说:差旅补贴。无需发票,只需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合理的出差补贴制度,并附上证明真实、合法的凭证即可,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误餐补贴。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无需发票,附上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无需发票,可以附上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工资薪金支出。附上工资表、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五、个人抬头的发票绝对不能税前扣除有些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且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例如以下情形:特定医药费票据。这种票据报销的前提是企业未参加社保。若企业已参加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因公出差的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发票。客运发票抬头都是个人,但这类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入账。职工教育费范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的费用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开给员工个人的财政票据或发票。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个人抬头的签证费。员工因公出差,企业为其报销的实际发生的签证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支出。这类专家、顾问通常是企业外部人员,但其取得的个人抬头发票也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按实际的发生额计入相关的费用。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抬头的手机通信费发票等支出凭证大部分地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如何才能合理的税前扣除呢,一般建议公司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这样通讯补贴就可通过工资薪金直接税前扣除。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7 -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您知道吗?
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日常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也日益普遍。那么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政策依据01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上述政策依据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要区分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1.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接下来看两个例子1.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月8日到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21.2万元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如果为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如果为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税。所以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1.2/(1+6%)*6%=1.2万元。注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2.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0月20日到期的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30万元,现因公司资金运转提前卖出该理财产品,卖出价为151.2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为销售额,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具体计算时,企业应按当前所有转让的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所以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51.2-130)/(1+6%)*6%=1.2万元。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7 -
应用全球价值链分析加强转让定价管理
应用全球价值链分析法可以帮助税务机关看清跨国公司集团价值链全貌,帮助税务人员充分了解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和利润归集模式,帮助税务机关实现管理手段的升级,完善利润水平监控系统的建设。国际税收领域的全球价值链分析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的,基于“利润分配应与价值创造相一致”的理念,对跨国公司从“研发—生产—销售”整体链条的价值创造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各交易实体应获取多少合理利润的方法。它有效弥补了独立交易原则的缺陷,在转让定价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价值链分析的起源与发展全球价值链分析源于全球价值链理论。价值链理论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波特认为,从微观来看,每一个企业都是一种集合体,该集合体涵盖了设计、生产、销售、配送以及辅助活动等,这些活动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相互联系,构成企业内的价值链。波特把创造价值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价值创造活动所在的环节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战略环节,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特定环节。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布鲁斯·科格特于1985年提出,价值链是技术、劳动力、原材料投入等的有效组合,而一个企业的全球战略谋划过程,就是价值链各功能环节的配置过程。这一观点反映出价值链的垂直分离和全球空间再配置之间的关系,对全球价值链理论的形成至关重要。20世纪90年代,美国杜克大学教授格里芬提出全球商品链的分析框架,将价值链的概念与产业的全球组织直接联系起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生产活动更显现出网络化特征,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生产网络的主体,将世界范围内的各种生产相关企业紧密地联系到商品的全球生产链中。2001年,格里芬教授在全球商品链的基础上提出全球价值链的概念,进一步解释了跨国公司主导下的生产活动跨地域布局。全球价值链可概括为: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涉及从原料采购和运输,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和分销,直至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这种以商品或服务为中心轴的跨国性组织活动非常重视全球价值链上的增值环节,以及全球价值链中各企业之间的互动与利益分配。全球价值链分析的一般步骤识别和确认集团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从实践经验来看,全球价值链中的价值驱动因素通常是指能使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特定要素,它可能是使企业的产品保持技术上领先优势的一项专利技术,可能是吸引消费者的一项独特设计,也可能是拥有大量忠实消费者群体的一个品牌。在全球价值链分析中,只有首先找出集团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才能对全球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的价值贡献进行分析。确认全球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在完成集团主要价值驱动因素的识别和确认后,需要进一步对全球价值链上集团各成员实体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进行分析。确认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在完成集团全球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及使用的资产的分析后,需要结合集团主要价值驱动因素,确认集团全球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企业执行的常规功能、承担的常规风险以及使用的非重大资产,往往只能为集团创造常规利润,而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才与集团价值驱动因素直接相关联。确认全球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通过将全球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与各价值创造要素进行对应,确认各成员实体对各价值创造要素的主要价值贡献情况,以及其价值贡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确认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因素。在确认全球价值链上各成员实体的主要价值贡献时,除了集团本身的价值创造因素,还应考虑无形资产、地域性特殊优势等要素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帮助税务机关实现管理手段的升级2015年,OECD出台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10项行动计划中的《关于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运用利润分割法的讨论稿》,该讨论稿就利润分割法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的应用做了分析与阐述。在BEPS第8项~第10项行动计划以及近期发布的修正讨论稿中,OECD对全球价值链分析法做了进一步阐述,并将其定义为一种用于协助界定和描述特定交易的有效工具,尤其是通过对实体功能的分析,协助确定最佳转让定价方法。同时,随着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不断推进,一个更加透明的时代正逐渐来临,将为全球价值链分析提供有力保障。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首次规定了跨国公司提供国别报告的门槛和要求,并在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和主体文档的披露中新增了价值链分析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地域性特殊优势的分析要求。例如,第十二条中有关主体文档披露企业集团业务的内容: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应用全球价值链分析法对转让定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帮助我们看清跨国公司集团价值链全貌;二是帮助税务人员充分了解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和利润归集模式,从而确定以谁为被测试方,以及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三是可以对交易净利润法下的调整结果进行验算,避免出现极端情形;四是提供调查思路和资料搜集的方向,明确调查重点和调整方向;五是帮助税务机关实现管理手段的升级,完善利润水平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对未来反避税全球价值链分析的建议明确全球价值链分析在反避税中的定位。由于全球价值链分析在数据获取和应用方法上的客观限制,导致全球价值链分析法不可能作为一种精确的转让定价方法,因此应用全球价值链分析对反避税的主要意义不在于精确计算单一企业恰当的利润额或利润率水平,更多的是提供一种调查与调整的思路,以及对留存在各税收管辖区的利润的合理性进行验证计算。不断提升反避税现代化水平。对不同来源的国际税收数据信息搜集、处理和加工的能力是各国国际税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全球价值链分析对数据的搜集能力和加工能力要求很高,既是未来反避税的重要方向,又需要征管手段和管理手段的提升。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别报告、情报交换等信息的搜集和应用;另一方面,要提升管理的有效性,不断完善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系统。关注新兴商业模式对全球价值链分析的新挑战。新兴行业中不同业务的全球价值链条交织得越来越紧密,难以单独量化分析。以互联网行业为例,在增值服务盈利模式下,互联网公司内部全球价值链利润分配的方式可能为“底层免费+上层变现”,即基础功能免费,高级功能收费。单独分析一条价值链显然不能得到正确结论。面对新的商业盈利模式和新兴行业对传统全球价值链分析带来的新挑战,需要不断地创新思路,积极应对。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7 -
转让股票收益权,你该如何进行会税处理?
【案例】四川M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川M合伙)由M集团(GP,财产份额占20%)和王老五等自然人(LP,财产份额占80%)投资设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合伙企业投资了拟上市公司——成都N公司股权6,000.00万元。2020年10月,将该股权收益权转让给HB信托,转让价10,000.00万元,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成都N公司上市后限售股解禁后1年内全部出售,便先后全部收益归HB信托。问:四川M合伙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案例解析】四川M合伙转让成都N公司股权收益权,股东不做变更,其业务实质是四川M合伙以拟上市公司——成都N公司股权做担保,向HB信托融资,未来处置股票时还本付息。笔者认为很多公司管理层只有经营思维,没有财务思维,轻视财税管理,自己削弱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不自知。所谓经营思维,即赚钱思维,只关注结果,利润如何实现不重要,获得利润是根本!而财务思维,不仅关注结果,还要关注过程,尤其要关注具体经营行为和税法的契合,讲究业财融合,必须明确业务实质,根据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实务中,很多公司管理层不熟悉财务,管理过程中轻视财务,签订合同时不考虑财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结果合同签了,晕了财务,税务风险就埋下了。殊不知“合同决定业务,业务产生税收,财务核算税收”,合同没签好,往往多缴税。回到本案例四川M合伙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有关财务不知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M集团财务于是挂往来,等将来处置成都N公司股票(如果能成功上市的话)后再进行税务处理。即: 借:银行存款 2,000.00万 贷:其他应付款——HB信托 2,000.00万 而王老五等LP则拿钱走人,既不记账,也不纳税申报。 M集团挂账容易,这么大笔资金长期挂账不处理,又未支付HB信托利息,极易因为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果税务机关看到《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补税、滞纳金和罚款都有,搞不好被认定偷税,麻烦就更大了。HB信托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给予未扣缴税款0.5倍到3倍的罚款。笔者认为,既然业务实质是四川M合伙以拟上市公司——成都N公司股权做担保,向HB信托融资,未来处置股票时还本付息。那么,签订合同就要回归业务实质。要么签订融资合同,约定本金、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可是,利率确难以确定,无法真实、准确记录会计信息,反映当期财务状况。鉴于此,笔者建议简化处理,按照以下方式签订合同,进行规范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管控涉税风险。GP和LP将持有四川M合伙99%的财产份额转让给HB信托,其中M集团转让19%,王老五等LP转让80%,转让价9,900.00万元(=10,000.00*99%),按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M集团按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王老五等LP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来,四川M合伙转让成都N公司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经营所得分配给M集团(1%)和HB信托(99%),M集团再按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按GP和LP将持有四川M合伙99%的财产份额转让给HB信托,其中M集团转让19%,王老五等LP转让80%,转让价9,900.00万元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业财融合,就可进行规范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减少税企争议点,从而得以有效管控税务风险。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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