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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买保险:企税处理错了,个税跟着调整
风险点一:收到退回保险费未纳税调整A公司是一家从事船舶制造与加工的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负责预扣预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则由员工自行申报。2019年,A公司为改善职工薪酬待遇,下调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付比例,即由原来的8%、0.5%和2%,分别下调为1%、0.5%和1%。员工个人少支付的部分,由公司承担并列入当期成本费用。根据所在市国资委的审计处理意见,A公司收回少扣员工2019年度款项500万元。收到款项后,A公司将其冲减2020年度成本费用。记账凭证内附职工缴款凭据和清单。笔者认为,A公司收回员工退回的500万元资金后,将其冲减2020年度成本费用,这一处理方式并不恰当。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019年,A公司按照职工薪酬待遇调整后的数额,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中,这里面就包括了按规定不应由A公司承担的500万元。因此,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理应按照规定,对不应由企业负担的这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但事实上该公司未作调整。2020年,A公司收到这部分款项,应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还应承担延迟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滞纳金。笔者在审核中发现,2019年,A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比例,为员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因此,企业须及时组织牵头,辅导员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更正申报。员工退回2019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质上是自己2019年度少申报了专项扣除。鉴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结束,对于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这三项保险费,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等途径,登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系统,进行更正申报,在2019年相应月份补填个人退回的三项保险费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部分员工可能会产生退税,因此,A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员工进行专项辅导,协助员工准备相应资料,以便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审核事宜。风险点二:购买团体医疗险直接税前扣除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保险,2020年投保人数为800人,员工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基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其医疗理赔项目及范围包括住院医疗理赔、门诊医疗理赔和特殊病种职工门诊药费等,并制定了医疗理赔标准。A公司已支付该款项,收到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将相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经查验,A公司2020年共发放工资薪金总额6000万元。对于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税前扣除这一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A公司2020年发放工资总额6000万元,按5%比例计算,2020年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6000×5%=300(万元)。A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因此,A公司应纳税调增400-300=10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对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相应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经查,A公司2020年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所发生的400万元支出,在保单凭证上并未注明税优识别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A公司应按照实际为每位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由于A公司办税人员并不清楚这一规定,在支付的当期,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经开始,A公司应及时告知每位员工,按每人平均享受的保险费用0.5万元(4000÷8000),并入当期应税收入总额,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6 -
制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已经开始实行!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更好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化、公平普惠激励政策,撬动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支持企业创新有关举措,会议决定:1. 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2. 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比如某制造业企业,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费用化金额4000万元。1、原政策只能加计扣除75%,即4000×75%=3000(万元)。2、新政策能加计扣除100%,即4000×100%=4000(万元)。可以多扣除10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提醒一制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意味着1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企业可以扣除200万元!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提醒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目前为:75%或100%),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提醒三这次由75%提高到100%单独针对制造企业,说明国家加大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力度,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实体企业。 100%加计扣除:为什么是制造业?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特别“眷顾”制造业,其实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制造业是一个涵盖范围很广的行业。根据我国2017年修订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有行业分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0个小类,其中制造业涵盖范围最广,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等31个大类,179个中类和609个小类,涉及企业众多。根据最新版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仅A股市场目前就有2698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其2019年总研发费用为5074.19亿元。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也就是说,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受益面是比较大的。其次,制造业对国家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制造业始终是实体经济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制造业发展水平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是国家实力的重要体现。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都非常重视制造业的发展,着力保持制造业占经济总体比重的基本稳定。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一直存在很多政策分歧,但是在振兴制造业方面,是少有的能够达成共识的领域。鉴于制造业的重要性,我国“十四五”规划专辟一章专门谈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明确了高端新材料、重大技术装备等8个需要提高竞争力的重点方向,并提出要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增强制造业竞争优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能否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跨国公司,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经济的全球影响力。 再次,制造业是一个可以赋能其他行业和中小企业的行业。根据徐工集团、海尔集团等传统制造业企业的创新路径看,未来的制造业会朝着工业互联网的方向发展,而工业互联网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头部企业积累经验搭建平台,不断释放技术红利,在给其他行业和中小企业赋能的同时,摊薄前期开发成本,最终降低整个产业架构的门槛。比如,海尔打造的卡奥斯,就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工业互联网综合型平台,可以赋能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共享平台资源和能力。卡奥斯至今已经孵化了15个行业生态,并在全国12大区域,全球20多个国家推广复制。 最后,制造业也是一个急需加大研发投入的行业。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苗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制造业发展成就很大,但是大而不强、全而不优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基础能力依然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卡脖子”“掉链子”风险明显增多。工信部副部长王志军则担心,当前我国制造业占GDP比重下降过快、过早,将带来产业安全隐患,削弱我国经济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TCL董事长李东生、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等企业家也表示,我国制造业研发投入不足世界制造业研发投入的3%,还需要通过不断加大研发力度补齐短板,大胆创新,打响中国自有品牌。通过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方式,能够激发制造业企业在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进而以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国家的高水平自立自强。 提醒四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提醒五 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今年改革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提醒六 并非只有成功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照样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们国家在下大力气鼓励研发,当然,是鼓励真研发,而不是只停留在报表上的研发。 问:如果企业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提醒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通过填表来享受: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3、《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4、《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月1日施行的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加计扣除填报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提醒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高企的专属,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醒九并非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提醒十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6 -
政策解读┃定了!小微企业税负将低至2.5%!小规模45万以下免征!4月底出正式文件!
刚刚明确,小微企业税负将低至2.5%!小规模月销售额45万以下免征!4月底前出正式文件!恭喜!又可以少交税了! 壹 恭喜!小微企业税负将低至2.5%! 小规模45万以下免征! 刚刚,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明确了,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现行优惠政策和施行再优惠后政策对比如下: 1.企业所得税方面 现行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具体规定: 年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5%)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10%) 施行再优惠政策后: (1)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话,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这对小微企业又是一项重大利好! (2)从今年1月1日起,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200万元。 (3)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2.增值税方面 现行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 施行再优惠政策后: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目前不确定执行时间,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3%→1%优惠政策实施到年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即:今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全额按1%征收增值税。 其他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申报表变化有哪些?我们都给大家总结好了!请继续往下看! 贰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今天起,这36种情形统统减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减免方分为四大类,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税率减免以及其他特殊的减免政策,我们具体来看: 1.税额式减免优惠 ① 免征情形(6种) 1.农、林、牧、渔服务业,远洋捕捞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 ) 3.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孽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5.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股息红利(相同情况,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征收)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500万元的部分 ②减半征收(3种)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500万元的部分 ③三免三减半(3种)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④投资抵免税额(1种)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结转。 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3种)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1.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1.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按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基式减免优惠 ①减计收入(5种)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5.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②加计扣除(2种)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1)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没有形成无形资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注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刚刚公布最新政策,延期了到2023年12月31日! 将从今年1月1日起,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种扣除200万元。 ③税前限额扣除(3种)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2)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自2019年1月1日起,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的部分 (2)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3)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其中,关于捐赠的特殊情况,请参考下表: 提醒注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文,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④贷款损失准备(2种)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1)关注类贷款2% (2)次级类贷款25% (3)可以类贷款50% 2.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按1%比例计提 ⑤创投企业特殊优惠(2种) 公司制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 ⑥固定资产税前扣除(2种) 固定资产特殊优惠(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 (1)制造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2)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速折元 (3)制造业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2.一次性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 注意:根据最新政策,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⑦高新技术企业(1种)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资格的,当年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10年。 3.税率式减免(2种) 减按15%的税率: 1.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暂按15%预缴,年底前仍未取得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注意: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日期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其他特殊优惠政策(1种) 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9]13号)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1)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1)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税 永续债(财税公告2019年第64号) 1.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1)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双方均为居民企业) (2)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方均为居民企业) 2.适用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1)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2)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2 -
财政部发文啦!月销售额15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看来看看吧!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2 -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热点问答
近年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让不少纳税人切实享受了优惠。但是,在优惠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大家对于政策的适用条件、销售额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等问题还存在疑问,为帮助您更好地享受优惠,我们梳理了大家关注度较高的几个热点问答。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02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递减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0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销售额都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04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优惠的企业,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0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06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就抵减金额该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对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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