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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类型不同,税款不能相互抵减
C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制造和销售的非居民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设立,并在中国香港上市。甲和乙为C公司的两名高管,且任职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内,为中国居民纳税人。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高管甲、高管乙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持有的方式持有C公司股票。其中,高管甲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股票7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1.8亿股;高管乙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6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8000万股。C公司年报显示,2015年~2019年,公司每股累计派息0.89港币。经测算,高管甲应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约1.66亿港币(约合人民币1.45亿元),高管乙应取得境外股息红利7654万港币(约合人民币6493万元)。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征收数据,2015年~2019年,高管甲共申报股息所得8072万元,高管乙共申报股息所得3493万元。对比后发现,高管甲和高管乙应取得股息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申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高管甲应取得股息与已申报股息差额约6500万元,高管乙应取得股息与已申报股息差额约3000万元,可能存在少申报跨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用股息红利收入抵减行权损失对于出现的股息申报数与实际数差额较大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与C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C公司财务人员解释,除2019年因尚处于申报期未申报外,高管甲和高管乙通过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运营管理费用后,已经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数额差异主要是由高管甲和高管乙个人持股部分导致的。C公司上市前曾授予两位高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2.2港币。基于良好发展预期,两位高管分两次行权,并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C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在2015年底出现了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两位高管认为,股票期权行权时所缴纳的所得税实际上是预缴税款,且随着股价的下跌,行权时计算的所得税数额虚高,属于多缴了税款。因此,高管甲和高管乙在以后年度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时,自动将其用于抵顶了低价股票期权行权时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就取得的股息红利缴纳税款。提醒:所得类型不同,不能相互抵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高管甲和高管乙因股票期权行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所得类型为“工资、薪金所得”,因继续持有股票孳生的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者的所得类型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居民个人可将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息收入与行权时确认的收入不属于同一类型,且股息收入也不在合并计算的四类收入内,因此两者不能相互抵减。考虑到彼时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决定给予纳税人自查调整的机会。最终,C公司财务人员在2019年度申报期内为高管甲、高管乙及其他相关高管进行了代理申报,共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上市公司高管出现数千万元的税务风险,对其个人和上市公司的信用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建议上市公司财税人员和高管都要提高对个税政策的学习,关注居民个人取得跨境应税所得等特殊情况,及时、合规履行申报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2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罚款和滞纳金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企业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但违反了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划重点:企业应注意区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诸如经济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等,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二、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额外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不能在税前扣除。2.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划重点:企业应注意区分税收滞纳金和非税收滞纳金的区别诸如商业合同逾期付款向客户支付的滞纳金等非税收滞纳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需注意:年度申报时,企业发生不可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等支出,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20行“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的第1列“账载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9 -
提醒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注意这些亏损结转年限优惠~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提交方式: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新增了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二是更新了“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您可以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9 -
税局答疑23问:2021年2月热点问题,请参考!
1.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政策的适用条件: 1、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案例1】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案例2】小刘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刘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案例3】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案例4】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2.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申报?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3.金融机构提供POS机给商家使用并收取手续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金融机构提供POS机给商家使用并收取手续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4.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5.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萝卜,加工为萝卜干后进行销售,是否可以适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 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规定:“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萝卜,加工成萝卜干后进行销售,应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该产品暂无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的“参照法”核定。6.纳税人购入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乳、儿童调制乳、发酵乳和含乳饮料。其中巴氏杀菌牛乳有原乳单耗数量,可以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儿童调制乳、发酵乳和含乳饮料没有单耗数量,如何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因此,儿童调制乳、发酵乳核含乳饮料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部门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7.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ETC卡客户应通过什么平台申请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四、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因此,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ETC卡客户应登录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申请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8.明星的经纪代理人是否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发票?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明星的经纪代理人从事的为中介活动,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理活动,因此不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发票。9.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10.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并入总机构,判断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不需要并入总机构,总分机构应分别判断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11.一般纳税人建安企业从平潭到福州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福州预缴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平潭虽然在行政区域划分上属于福州市区域,但税务管理上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因此,一般纳税人建安企业从平潭到福州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福州预缴增值税。12.企业以美元向境外企业支付货款,如何选择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汇率?不同合同是否可以按不同方式选择?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企业以美元向境外企业支付货款,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不同合同不可以按不同方式选择。13.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使用自己的12306铁路积分换取了免费的动车票,票面上未注明价格。企业是否可以以该动车票作为凭证,按照12306查询到的车票价格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不可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因此,企业在境内购买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支出应当以动车票作为扣除凭证。但由于票面上未注明价格,不能证明实际支出发生情况,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4.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是否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时,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企业取得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6.A企业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土地,因为卖方B公司破产,A企业替卖方B公司缴纳了相关税费,这部分税费是否计入A企业购买土地的成本,计算折旧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可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因此,A企业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土地,因为卖方B公司破产,A企业替卖方B公司缴纳这部分税费是取得该土地成本的一部分,留存相关票据和代缴凭证的,可以作为A企业购买土地的成本,计算折旧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7.叉车、铲车在企业所得税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几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因此,叉车、铲车属于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18.福建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还是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福建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19.医药公司为员工报销职工医师执照的继续教育支出,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的收费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可以。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医药公司为员工报销职工医师执照的继续教育支出,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文件规定的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不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22.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因此,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应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23.签订设备监测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设备监测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9 -
某电商偷税,罚!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20〕94号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相关纳税资料证明.二、 处理决定(一)增值税1、你单位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合计补征2016年增值税34,281.38元,2017年增值税78418.08元。(二)企业所得税由于你单位2016-2017年少列的收入,对应的大部分支出未取得发票入账,相关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6-2017年度少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税款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数据情报综合平台智能分析模块计算同行业规模收入,测算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0.71%。根据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征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167.51元,补佂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405.92元。(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1、2、3条规定,补征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9.69元(34281.38×7%)。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489.27元(78418.08×7%)。2.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补证2016年教育费附加1028.43元(34281.38×3%)和地方教育附加685.62元(34,281.38×2%)。补征2017年教育费附加2352.54元(78418.08×3%)和地方教育附加1568.37元(78418.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对以上补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签章)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罚〔2020〕23号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的相关纳税资料证明.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49.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44.5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294.2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签章)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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