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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所得税司:三个问题了解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政策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对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本文从三个问题入手,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说明,期望对大家了解政策有所帮助。1新政策是什么45 号公告明确的产业政策涵盖了5 种优惠形式、2 种优惠主体、11 种企业类型,优惠形式多,优惠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具体包括:(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 十免政策。“十免”即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此项政策为新增政策,体现了国家鼓励发展更高技术水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政策导向。2. 五免五减半。“五免五减半”政策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有政策对线宽小于65 纳米和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给予了“五免五减半”的优惠。但45 号公告聚焦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技术指标,仅保留了以线宽作为判断标准的优惠,对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不再给予特殊优惠。3. 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政策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三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税政策来说,45 号公告确定了企业和项目两类优惠主体,赋予了企业选择权,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企业为主体或以项目为主体享受优惠。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这是唯一一类赋予了企业享受主体选择权的优惠政策,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大力支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选择以企业为主体享受优惠,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如选择以项目为主体享受优惠,则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同时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4.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这是一项新政策。比如,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20 年属于清单范围,则其2015-2019 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 年延长至10 年,且一旦确定延长,无论以后年度该企业是否属于清单范围,均无须再调整2015-2019 年度最长亏损结转年限。(二)其他企业政策1. 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的优惠力度与原有政策一致。2. 五免+10%。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有政策规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可减按10% 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45 号公告新增了自获利年度起五免的优惠,加大了对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一是关于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对同一企业或项目而言,有可能出现同时符合45 号公告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对此,45 号公告赋予了企业选择权,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如果已经进入优惠期,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享受。比如,某软件企业,2020 年度获利,2022 年作为获利的第三个年度,同时符合45 号公告规定的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则企业在2022 年时可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选择按重点软件企业“五免+10%”的政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关于政策执行时间。45 号公告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由于其明确的政策中包含多项定期减免税政策,而定期减免税涉及多个时间点,因此对执行时间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主要集中于两方面:第一,从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是否可理解为可从2020 年1 月1 日起重新计算优惠期。比如,某软件企业2015 年开始获利,已经按照原有政策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45 号公告执行后能否按照现有政策自2020 年开始再享受一次“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2020-2021 年免税,2022-2024 年减半征税。答案是不行的,现有政策对进入优惠期的时点有明确规定,对软件企业而言就是获利年度。即使软件企业符合现有政策的条件,其优惠期也应自获利年度开始计算,自2020 年开始仅能在剩余优惠期间享受对应的优惠,本例中,由于企业自2015 年开始获利,2020 年已经不处于优惠期内,因此也就无法再享受优惠。第二,从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是否要求企业必须在2020 年以后获利或者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答案是否定的,对于2020 年以前就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自2020 年开始在剩余年限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比如,某线宽小于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9 年开始获利,符合45 号公告规定的条件,那自2020 年开始可按现有政策在剩余的9 年优惠期内享受免税优惠。2旧政策怎么办对于原有政策的处理,分为三种情况:(一)继续执行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的税基类税收政策,45 号公告未明确其废止或过渡,因此此类政策将继续有效,具体为:一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三是缩短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四是缩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政策。(二)停止执行的政策按照45 号公告的规定,原有减低税率类优惠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具体包括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减按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予以过渡的政策过渡政策主要针对原有定期减免税优惠而言。能否过渡以2019 年(含)之前企业或项目是否进入优惠期作为判断标准: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在2020 年以后不执行原有政策;2019 年(含)之前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现有政策规定,可按现有规定享受优惠。大多数现有政策是原有政策的平移,在同时符合现有政策和原有政策的情况下,可适用的政策实际是一样的,不涉及选择的问题。但对于少部分政策而言,新旧政策有所不同,按照上述衔接原则,纳税人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优惠力度最大的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现梳理了存在差异的三项主要政策,供纳税人选择时参考。一是线宽小于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对此类企业或项目,原有政策没有单独设置优惠,可适用线宽小于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五免五减半”政策,而按照45 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十免”优惠。假设某线宽小于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9 年开始获利,且2020 年及以后年度均同时符合享受原有政策和现有政策的条件,则自2020年开始企业可继续按原有政策在2020-2023 年享受免税,2024-2028 年享受减半征税,也可按现有政策在2020-2028 年9 个年度内享受免税。相比较而言,九年免税政策更加优惠,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企业可选择适用现有政策。二是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对此类企业,原有政策和现有政策均是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在优惠力度上没有区别,但由于原有政策对2017 年底前未实现获利的企业有“自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的特殊规定,导致新旧政策产生了差异。比如,某集成电路封装企业2019 年开始获利,2020 年及以后年度同时符合原有政策和现有政策的条件,则自2020 年开始企业可按照原有政策自2017 年开始进入优惠期的规定,在剩余优惠期2020-2021 年享受减半征税,也可按照现有政策,自2019 年开始计算优惠期,在2020 年享受免税,2021-2023 年享受减半征税。相比较而言,现有政策优惠力度更大。三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2017 年以前成立的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现有政策规定的最低技术指标为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此类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假设某线宽为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7 年成立,2019 年开始获利,自2020 年开始既符合原有政策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条件,又符合现有政策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条件,则企业可自2020 年度开始按照原有政策在2020-2023 年享受免税,2024-2028 年享受减半征税,也可按照现有政策在2020 年享受免税,2021-2023 年享受减半征税。相比较而言,享受原有政策对企业来说更划算。3政策如何管45 号公告对政策管理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采取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 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对采取清单管理的,企业后续可确认是否已被列入清单,被列入清单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即可按规定在相应年度享受相应的优惠。二是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转请核查属于后续管理环节,而在享受优惠环节,企业可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发布的条件,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优惠。按照财税〔2016〕49 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分两批转请相关部门核查,其中一批为3 月20 日前,相关部门于5月底前反馈结果,如企业不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可合理安排申报时间,以便在汇算清缴期内获得核查结果。经核查确定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修改年度纳税申报,避免因不符合条件错误享受而产生滞纳金。此外,对于按原有政策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将继续按照财税〔2016〕49 号文件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相关注意事项与上文不采取清单管理的政策保持一致。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5 -
如何申请代开专票?热点问答来啦
01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认定信息,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2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03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发票代开业务并缴纳相应税款,取票时间应当如何确认? 答: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并扣款成功后,应当在当季(若纳税期限为月度的,为当月)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取票。 04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该如何办理? 答:若纳税人已领用的代开发票需作废或红冲,应前往开具发票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如涉及退税的,请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05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下领取发票有金额限制吗?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若单笔开票不含税金额未超过100万,纳税人可至任一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取票;若单笔开票不含税金额超过100万,则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让纳税人选择分开开具或者去办税服务厅人工打印发票。 06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在没有自开专票的情况下,如果急需开具专票,代开专票相对会快一些,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很方便。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5 -
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个税如何处理?退休工资要缴个税吗?今天统一回复了!
01员工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个税如何处理?企业申报缴纳的社保,分为单位应承担部分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所谓员工工资为零,企业承担社保,要分以下情况:1.员工工资真实为零企业只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需要以现金形式交给企业,或者从后期工资里扣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工资。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需要员工当月将对应的现金交给企业,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零元。会计处理如下: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2)企业缴纳该员工的社保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3)员工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保对应的现金借:库存现金 361.53元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我们关注到,员工应承担的361.53元的社保,并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计入企业费用。4)个税申报次月申报该员工个税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零。2. 员工工资实际不为零企业承担社保,不仅仅承担缴纳的社保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也不再收取现金或者在后期扣发,而是由企业全额缴纳。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但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企业承担,实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361.53元,而不是零元。我们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可以更明了清晰: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2)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3)企业负担该员工社保,实则是企业将该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金额直接作为工资金额,直接扣除,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361.53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为361.53元,只不过扣除361.53元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后,实发为零,造成其当月工资为零的假象。因此,企业在为该员工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361.53元”;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361.53元。3.延伸解析某些企业因为经营原因,数月不发工资,但正常申报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每月申报纳税时,应如何进行个税申报?假设:企业某员工每月工资8000元,因特殊原因,企业平常不发放其工资,只是每月为其缴纳社保3000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950元。企业会在年末将工资扣除累计缴纳的社保后,一次性发放给该员工。这种情况下,该企业每月为该员工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应按照每月工资950元为其申报纳税,而不是零元工资。我们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如下:1)员工工资为8000元,会计应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8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8000元2)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借:管理费用--社保 205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050元(企业承担社保)3)缴纳社保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950(个人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50(企业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3000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后,虽然没有为该员工发放现金工资,但企业应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薪金余额已经变为7050元,说明该员工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对应的工资已经产生资金的流出,即该部分工资已发放。因此本月申报时,虽然貌似没有为该员工发放工资,但实际应将本月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作为本月工资薪金金额进行个税申报,而不是申报零工资。02离退休人员个税如何处理?1.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要缴个人所得税吗?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要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要缴个人所得税吗?答:不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5.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答: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03退休人员工资等个税10个要点1.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2.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3.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 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5.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6.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7.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9. 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 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可所得税前扣除。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5 -
十组税收数据反映“十三五”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十三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十组税收数据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五年新增减税降费合计超7.6万亿元 宏观税负逐年下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晒出2020年减税降费成绩单,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五年新增减税降费规模合计超过7.6万亿元。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精准实施经济逆周期调节,有序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2016-2018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等。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2020年又出台7批28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2016-2019年,我国宏观税负(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7.47%、17.35%、17.01%和16.02%,2020年进一步降至15.2%,比“十二五”末2015年的18.13%降低近3个百分点。 支持创新减税累计超2.5万亿元 培育壮大新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主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动能转换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支撑,必须创造条件、营造氛围,调动各方面创新积极性,让每一份创新活力都能充分迸发。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近年来,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完善,税收鼓励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为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收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五年累计减税2.54万亿元。税收优惠更多惠及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享受减税额合计占比近九成。 从细分数据来看,全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户数由2015年的5.3万户提升至2019年的33.9万户,五年间扩大了5.4倍;减免税额由726亿元提升至3552亿元,2020年达到3600亿元,年均增长37.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持续加大,有效激发了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和创新活力,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经费从2015年的1.4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2.44万亿元,年均实现两位数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 “十三五”时期,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项政策扶持力度的持续加大,有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蓬勃发展,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税收数据显示,数字经济相关行业快速成长,2016-2020年,税收年均增长7.2%,快于全国总体水平3个百分点。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产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从2017年的1.09万亿元增加至2020年的1.47万亿元,年均增长10.8%。我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1.3%,高于全国总体水平5.1个百分点,其中高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高于全国总体水平11.8个百分点。 绿色税收体系不断完善 重点税源企业综合能耗强度下降6.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绿色发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十三五”时期我国绿色发展的成效,指出我国污染防治力度加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在推动绿色发展的过程中,绿色税收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三五”以来,聚焦落实新发展理念,我国加快推进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企业清洁节能生产,并先后出台支持减排税收减免、设备投资税收抵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绿色投入、主动绿色转型,推动绿色产业加快发展,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2016年7月,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机制,更好发挥了税收调节功能,促进了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十三五”时期资源税收入共7509亿元,比“十二五”时期增长62.3%,其中2020年为1755亿元,比2015年增加720亿元,年均增长11.1%。特别是水资源税改革优化了用水结构,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2020年,北京、河北等10个试点省份取用地下水水量占总水量的比例为33.5%,比改革前2016年的41.5%下降8个百分点;试点省份2020年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较2016年下降19.3%;改革以来,试点省份超过8000户纳税人不再抽采地下水,转用地表水或自来水,关停自备井超过1.4万余眼。 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建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机制,并对低标排放、集中治理给予税收减免激励,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绿色发展。自2018年开征至2020年,环境保护税累计完成631.5亿元。2020年,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改革前2017年分别下降42.5%、28.7%;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改革前2017年分别下降54.5%、35%。 税收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落实包括环保设备在内的投资抵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从2015年的23.3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33.5亿元,2020年预计达到35亿元,年均增长8.5%。该政策有效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环保设备的投入,2017年以来全国企业购买环保设备发票金额年均增长14.6%。支持减排税收优惠减税金额2019年增长7.2%,2020年增长6%,与此对应,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综合能耗强度(每标准煤/营业收入)同比下降6.6%,一增一降反映引导环保的税收减免政策正向激励作用逐步体现,有效发挥了税收杠杆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积极作用。 扶贫帮困的税收优惠年均增长超30% 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十三五”时期,税务部门聚焦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就业、扶贫捐赠等脱贫攻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充分释放减税降费红利,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金额从2015年的263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742亿元,2020年达到1022亿元,年均增长30.6%,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贡献税收力量。 在各项精准扶贫政策助力下,脱贫攻坚成效显著,贫困地区经济加快发展。从增值税发票数据看,2016-2020年,832个已摘帽国家级贫困县企业销售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年均增速达14.6%。其中,2016-2018年增速分别为18.6%、11.7%和8.5%,2019年增速提升至18.7%,2020年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仍保持15.9%的水平,比全国企业平均水平高9.9个百分点,反映出已摘帽贫困县企业发展态势良好。 税收数据显示,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势头良好,2016年以来,扶贫龙头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年均增长43.9%,户均实现利润额从2015年的108万元扩大至2020年的673万元;企业销售利润率从2015年的10.4%提升至2020年的15.4%,其中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分别从9.5%、3.3%提升至9.9%和4.3%。从年盈利超千万元的扶贫龙头企业数量看,2020年户数是2015年的5.1倍。 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年均增加超千万户 创业活力有效激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李克强总理强调,留得青山,赢得未来。近年来,大规模减税降费叠加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量新办市场主体不断涌现。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年均增加超千万户,总体呈现活跃度高、生命力强、成长性好的特点,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共计5745.3万户,较“十二五”时期增加2607.4万户,增长83.1%。同期,全国累计注销涉税市场主体2403.9万户,新办与注销相抵,“十三五”时期全国净增涉税市场主体3341.4万户,较“十二五”末增长77.3%。 从细分行业看,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中现代服务业占比明显提升,劳动密集型行业占比逐年下降。“十三五”时期,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比分别从2015年的10%、3.9%、2.8%提高至2020年的13.7%、5.5%、3.8%。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比逐年递减,分别从2015年的43.4%、12.7%下降至2020年的37.3%、7.6%。 第三产业税收占比提升至58.1% 新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提高我国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举措。税收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比重由2016年的56.5%稳步提升至2020年的58.1%,比“十二五”末2015年提高3.3个百分点。新兴产业成为税收新增长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1.2%,显著高于全国总体水平,税收年均增长12.5%,比全国税收增速快8.2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发展迅速 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7.7%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加力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办民营经济涉税市场主体5600.5万户,占全部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97.5%,且其占比逐年递增,从2015年的96.3%提高到2020年的98.7%,成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主力军。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民营经济发展迅速。2016-2020年,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7.7%,高于全国总体水平1.5个百分点。其中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增长较快,年均分别增长22.5%和20%。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也在不断提升,2020年,民营经济缴纳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达60.1%,较2015年的51.5%提高8.6个百分点,成为稳定全国税收的重要支撑。 从细分行业来看,民营制造业持续发展壮大,销售收入占比不断提升。“十三五”时期,制造业民营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4.7%,销售收入占比提高了6.7个百分点。民营经济是经济内生增长的动力源,这一结构变化也反映了制造业逐渐转向内生增长。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特别是2018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后,民营企业创新活力迸发,发展加快。税收数据显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户数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比重从2018年的92.1%提升至2020年的92.4%,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比重从2018年的66.2%提升至2020年的70%。 制造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1.2% 高技术制造业不断发展壮大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制造”转型升级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做强工业特别是制造业基础,壮大新动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制造业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高技术制造业实现较快发展,制造业与信息技术、科技服务业等融合互促。2016-2020年,全国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1.2%。高技术制造业是“十三五”时期制造业发展的突出亮点,销售收入累计增长超过1倍,年均增长15.1%。一些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关键产品实现突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比如机器人、工业控制系统、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等关键产品销售收入均超过2倍,医疗诊断设备、新能源汽车等重要装备销售收入增长也超过2倍。 中西部税收占比超过三成 区域发展更加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十三五”时期,区域重大战略扎实推进。税收数据显示,区域发展更加协调。2016-2020年,中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比重从15.6%提升到16.5%,提升0.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税收占比从18.4%提升到19%,提升0.6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合计占比达35.5%,提升1.5个百分点,与东部地区差距进一步缩小。 “十三五”以来,我国区域性税收政策体系持续优化,精准发力,在推动东西部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实施两轮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较好促进了西部地区市场、产业、企业发展,2021年起实施的第三轮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进一步降低,将惠及更多市场主体。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从2015年的528.5亿元增至2019年的1006.9亿元,2020年保持1000亿元水平,年均增长13.6%。 在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扶持下,区域发展战略成效显著。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0年二季度以来,长江经济带经济持续恢复,展现出强大发展韧性。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2%,高于全国总体水平0.2个百分点,在全国销售收入中占比达46.5%。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1%,高于全国工业企业总体水平1.4个百分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4%,高于全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体水平3.6个百分点。 出口退税累计超过7万亿元 为稳外贸“加油助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对外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基本盘,“十三五”时期,我国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助力企业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和全球疫情的负面冲击。据统计,五年来,出口退税总额从2016年的11742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4549亿元,年均增长2.6%,五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70736亿元,有力降低了外贸企业成本,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 同时,税务部门统筹推进多项便利化措施,不断简化退税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限,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2018年的13个工作日压缩至2019年的10个工作日内,2020年再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缓解了企业资金占用的压力。 “十四五”已经开启,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起点,税务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进一步用好用足税收大数据,及时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5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十大差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本文梳理总结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十大差异,帮助纳税人运用好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壹 投资的范围有所不同1. 企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2. 个人。个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比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种类更多。贰 对象不同1. 企业递延的是所得。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个人分期的是税额。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叁 分期的规定不同1.企业分期均匀计入所得。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对确认的所得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 年期限”,是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需要注意5 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年”指的纳税年度。2. 个人分期缴纳税款。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相比,个人并没有要求分期均匀缴纳税款。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2.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伍 纳税地点不同1. 企业为机构所在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个人分情况确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陆 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不同1.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没有报告义务。2. 个人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柒 期限内处置股权的要求不同1.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5 年内转让其取得的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捌 程序不同1. 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中“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 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2. 个人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备案。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玖 资料要求不同1. 企业。企业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2. 个人。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拾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选择不同1.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财税〔2014〕116 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2.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现行税收政策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也没有划转政策。除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递延外,个人并没有其他政策可以选择。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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