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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四个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与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调整:一是增加主要收入来源地汇算地点。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二是单位代办可电子确认。单位代为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三是2019年未汇算或存疑会有影响。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四是纳税人错报错退(补)可“首违不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0 -
四个维度提升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费用管理效率
最近,笔者在与多位大企业财税负责人交流时发现,如何管控好集团所得税费用一直备受关注。从集团层面看,简便、高效、系统的所得税费用管理,将为大企业在合规性和经济性方面的价值创造提供有力保障。笔者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发现,要想做好所得税费用的管理,需要从时间、主体、要素和程序等多个维度发力,提升管理效率。时间维度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对所得税的确认计量时间存在差异。从财务角度考虑,所得税费用是利润表科目,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年度确认计量;从税务角度考虑,企业所得税采用汇算清缴的方式,季度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管理所得税费用时,如果能保证数据在各个重要时间节点上的匹配性,并在此基础上将各时间点的数据串联比对,形成管理闭环,将显著提升管控效果。具体来说,重要时间节点主要包括前三季度末期(即3月31日、6月30日和9月30日)、会计年度期末(12月31日)、年报披露日(1月1日~4月30日)、汇算清缴日(公历年度5月31日之前)。企业可在重要时点,核算所得税费用情况并分析其增长率等情况,追踪其发生变化的原因,确保相关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主体维度在核算主体上,财务角度与税务角度也存在一定差异。站在财务核算的角度,由于所得税费用是利润表项目,集团企业评估、列报所得税费用时会涉及不同主体,比如不同业务单元、下属的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站在税务核算的角度,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即以单个企业实体为企业所得税申报主体。主体上的差异,也会给集团企业所得税费用管理带来挑战。集团企业填报合并报表时,所得税费用会涉及合并抵消过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调整(收购)、子公司预提税等业务。集团企业的架构通常分为集团、业务单元和法人三级,需要明确各层级的所得税费用管理职责,通过三级税务架构提升管控效果。大部分业务的会计处理通常由法人完成,因此有必要将所得税费用管理细化至法人层级,以确保其准确性。同时,业务单元的税务管理团队需要做好业务单元层级合理性分析功能,并发挥二级税务的复核的作用,做好承上启下的工作,以提高集团化管理的效率。在集团层面,应当统筹管理所得税费用的整体情况,优化集团整体税务安排并实时监控。要素维度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这一等式反映出所得税费用管理涉及的两个重要要素——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确保所得税费用的税负合理性、核算准确性,就需要管理好这两个要素。管理当期所得税,企业需要关注税法遵从度,提高税务预算、年度税务成本预测的准确性,将当期所得税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预测数、申报数进行分析对比,提升预测的准确性,也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率。管理递延所得税,企业需要关注会计准则遵从度、提高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准确性,可借助信息化手段根据科目余额自动计提。此外,要合理估计未来盈利情况,如果企业出现大额亏损,尽量提前做好未来5年或10年的盈利预测。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管理所得税费用时,可不断强化税务管理前置的指导思想,将事前规划与事中管理相结合,避免风险事项的发生。程序维度集团企业的下属企业众多,有些大型集团企业可能涉及上千家下属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管理,将以众多下属企业的数据为基础。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统一的所得税费用管理流程,确保各下属公司账务处理的规范性,企业需要予以充分重视。由于所得税费用需要遵从会计准则、税收政策,涉及业务、财务和税务的相互协同,具有较强的复杂性。笔者建议集团企业,可结合本行业、本集团的特点及实操经验,形成《集团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等指南,明确账务处理要求,规范日常操作。同时,考虑将季度所得税费率偏差分析、年度所得税费用调节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盘等评估分析工作常态化。实务中,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以及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通常由企业的会计核算团队负责,必要时可借助税务团队的力量,以涉税处理为侧重点,对其工作予以复核和指导。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10 -
税会差异:现金折扣不在财务费用核算
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权威解答会计处理实务疑难问题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准则和上述答疑,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冲减销售收入。具体分录(仅供参考,也有按照净额确认应收账款的处理)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同负债(如果预计客户不会享受现金折扣政策,可以为0)实际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合同负债/主营业务收入贷:应收账款【补充】 新收入准则对执行日期做如下安排: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处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税会差异(暂时性差异)1.差异在新收入准则下,在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现金折扣应纳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即现金折扣冲减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现金折扣不冲减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存在税会差异。2.调整原则冲减了收入就调增收入额,没有确认现金折扣就调增现金折扣额3.具体调整:(1)在实现销售货物的当年汇算清缴时,如会计上已经确认现金折扣部分,冲减销售收入,则需调增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会计上未确认现金折扣部分(即未冲减销售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2)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会计上冲减销售收入,则需调增收入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需调增财务费用税前扣除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实务建议实现销售货物和实际发生现金折扣在同一纳税年度,其实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发生差异,能否不调整呢?虽然“感觉”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建议调整,因为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额,进而影响以收入额为计算基数的业务招待费等的税前扣除额。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9 -
雄安新区税收政策创新研究
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改革创举,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为了促进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雄安新区的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税收在促进雄安新区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税收政策创新”。但是截至目前,对于应该如何推进税收政策创新的研究还较为缺乏。为此,本文试图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视角,分析雄安新区特殊功能定位对税收政策创新的需求,并进一步探讨雄安新区税收政策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利于雄安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创新措施。一、雄安新区的特殊功能定位对税收政策创新的需求(一)高端高新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创新需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高端高新产业发展”,其中提出要“支持雄安新区吸引北京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疏解转移”。从理论上讲,企业是否搬迁会综合考量搬迁收益和成本。就搬迁收益而言,企业主要考量迁入地的市场成熟程度,来判断企业未来发展的空间;就搬迁成本而言,企业会考量常规的搬迁成本。此外,企业还会考量迁入地的政策,如迁入地是否对某些行业给予政策倾斜。传统的企业搬迁往往遵循从不发达地区转移到发达地区的路径,但因雄安新区特殊的功能定位,企业搬迁路径却表现为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因此,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转移到雄安新区,政府必须对希望引入的产业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然而,《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打造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这对政府政策的“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政策的优惠力度以及优惠方式应更加科学。可见,经济发展科学推进是雄安新区建设的基础。产业转移升级是经济发展的主导路径,税收政策对于一个区域的产业转移升级有着显著影响。由此,雄安新区与产业转移升级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创新需求显而易见。(二)吸引人才的税收政策创新需求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雄安新区多维定位的实现需要大量人才的汇集,集众智、汇众力。然而,雄安新区所辖三个县及周边乡镇均属于人才“洼地”,而且雄安新区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若仅依靠其经济增长形成的资本积累来实现“高端人才集聚”,人才集聚的速度难以满足雄安新区发展的需要。故在吸引人才方面,仍需要通过制定特殊的税收政策,吸引各种高端人才涌入雄安新区,以形成虹吸效应。雄安新区虽然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筑巢引凤”,为高端人才的聚集搭建平台,但仍需要在政策制定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通过建立高端人才引进与激励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高端人才的引入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尽快使雄安新区成为“人才特区”。(三)新型住房供给体系的税收政策创新需求雄安新区所辖三个县及周边乡镇“存量”居民以及新迁入到新区“增量”居民的住房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因此,应构建雄安新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主要是创新住房制度,以满足雄安新区多元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解决“存量”居民和“增量”居民的住房之忧。《指导意见》在“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中提到“支持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房地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管理制度和运行方式,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创新提出了要求。另外,应探索新的税收政策设计,助力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以有效避免“土地财政”、土地粗放利用等问题的发生。二、雄安新区税收政策创新存在的短板(一)缺乏鼓励高端高新产业发展和转移的税收政策一是缺乏鼓励雄安新区高端高新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雄安新区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推动高端高新产业发展。但是目前,尚未明确哪些行业属于高端高新产业,更没有专门针对雄安新区高端高新产业的特殊税收政策。二是缺乏促进雄安新区产业承接和外迁的税收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缺乏促进北京市产业向雄安新区转移的税收政策。雄安新区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但是目前,缺乏有针对性地推动北京市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向雄安新区转移的税收政策。即使是已经转移到雄安新区的企业,也由于总部经济的问题导致税收和税源相背离,出现税收贡献率较低的情况。另一方面,缺乏促进雄安新区产业外迁的税收政策。对于不符合雄安新区定位的传统产业要鼓励外迁。虽然河北省已出台《支持雄安新区企业搬迁转移若干措施》,但尚缺乏税收政策支持。(二)缺乏吸引高端人才落户雄安新区的税收政策一是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方面,雄安新区缺乏吸引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雄安新区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支出专项扣除标准为1 100元,低于北京的1 500元,没有吸引高端人才的优势。二是尚未开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中指出,引导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结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情况研究制定配套税收政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为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而实行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投保人可在税前列支保费,并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期税率缴纳税款。这种方式无疑将有利于吸引人才落户雄安新区。但是目前,至《指导意见》发布至今已经两年之久,雄安新区仍未开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三)缺乏和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相配套的税收政策从当前看,雄安新区的住房供给定位是“租购并举”。雄安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功能承载地,如果个人租房支出负担高于北京,则不利于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房产租赁实践表明,出租房产的整体税收负担率较高,租房成本负担较重。按照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规定,雄安新区个人住房租金收入仅房产税和增值税就需要承担5.5%的税负,如果再算上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实际承担的税负要超过5.5%。据了解,2019年1月1日起,北京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2.5%的综合征收率来征收;而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4%的综合征收率来征收。两者相比,雄安新区个人出租住房支出成本显然高于北京。从长期看,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还需要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房地产金融创新产品。这是因为,当前雄安新区所辖三个县及周边乡镇的“存量”居民为100.5万人,而计划达到500万人口规模,这意味着迁入到新区的“增量”居民将达到400万人,现有“存量”住房远远无法满足需要。同时,雄安新区实行的新型住房供给体系的定位又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既要满足住房供给的需要,又要降低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就需要尽快研究促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的税收政策。三、构建助力雄安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创新措施(一)制定鼓励高端高新产业发展和转移的税收政策1.出台高端高新产业目录,给予雄安新区高端高新产业以更多的税收激励政策。(1)适当放宽雄安新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条件,提高扣除比例。比如,对企业研发费用在国家规定的75%加计扣除的政策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扣除比例至85%。同时,适当放宽雄安新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标准。税法规定,只有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创之初未必符合条件,故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本文建议在雄安新区适当放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条件,让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创之初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促进其发展。(2)建议对在雄安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用于技术改造的财政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公司、科技担保公司从投资或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收益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二是可以考虑给予个人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收益抵扣一定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分红收益、股票期权收益、转让技术成果的转让所得以及科技发明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及科技奖励等减免一定的个人所得税。2.制定有利于促进雄安新区承接北京产业转移和产业外迁的税收政策。(1)实行有利于促进雄安新区承接北京产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而言,一是对从北京迁入雄安新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准予其按迁出地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高于雄安新区的部分在税前列支。二是对从北京迁入雄新新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用五年内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允许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北京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实际负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对从北京迁入雄安新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买租赁生产办公用房、购置安装设备的印花税;企业购买生产办公用房自用的免征契税;建设期内企业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另外,可以考虑统一雄安新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2)实行鼓励雄安新区产业外迁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雄安新区发展规划,要对符合新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本地传统产业进行现代化改造提升,有力有序淘汰落后产能。这意味着部分不符合新区定位的本地企业要外迁。建议对需要外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一是除了对已有的拆迁补偿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外,争取对产业转移企业转让土地、销售房屋等不动产、处置机器设备或其他动产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二是对搬迁企业职工取得的安家费、交通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迁出地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税前扣除;三是对搬迁企业按迁出地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3)探索建立北京和雄安新区之间的产业转移税收分享机制。产业转移既要照顾到迁入地(雄安新区)的税收利益,也要考虑到迁出地(北京)的税收利益,因此探索建立北京和雄安新区之间产业转移税收分享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制定税收分享政策时可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作为一个过渡性政策,不能变成永久政策,即确定期限,一般应为3~5年。二是坚持抓大放小,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即明确税收分享机制适用一定纳税规模以上的搬迁企业或项目。纳税规模以下的搬迁企业或项目按现行政策处理,不进行税收分享。三是坚持利益和责任相对等的原则,迁入地一般承担了生产要素供应、社会管理等责任,因此税收分享应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和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参与分享。因企业的迁入一般涉及整体搬迁或跨地区经营(如设立分支机构)两种类型,对于不同形式的迁入,可以通过不同的税收分享机制,实现税收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以加速实现北京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向雄安新区转移。例如,针对整体搬迁企业,可以结合2015年发布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预〔2015〕92号),对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迁入地和迁出地按照因素法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法和比例;而针对于会产生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问题的跨地区经营企业,除了按照现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税收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间的分享外,还可以酌情建立北京与雄安新区间的税收协调机制,就税收征管信息共享、税收收入分享年限等细节的内容进行沟通与交流,进而消除因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对产业转移的阻滞影响。(二)制定吸引高端人才落户雄安的税收政策1.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可以借鉴深圳市经验,对急需的海内外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年度税负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激励政策,让引进人才感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大大提高雄安新区对人才的吸纳力。二是对人才奖励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解决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税负差距问题。雄安新区也可以借鉴粤港澳大湾区的经验,对搬迁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的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对该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制定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北京。雄安新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主要包括租房支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要参照北京标准制定,甚至要高于北京。2.加快试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4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发布,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被选择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政策包括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相当于减少了纳税人当期缴税基数,而延期至未来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这对于收入较高的纳税人而言是一种税收优惠。为了促进雄安新区建设,雄安新区可以通过主动申请等方式,积极加入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范围之中,并根据雄安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际扣除标准的测算。(三)制定促进新型住房供给体系构建的税收政策1.对房产租赁探索试行综合征收率方式。目前个人出租住房应征收的税费可选择分税种计征和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模式,雄安新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的税费高于北京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费。为降低房产租赁负担,建议雄安新区可以探索试行综合征收率模式,借鉴北京综合征收率模式的经验,出台企业房屋租赁税收优惠特别政策,不区分企业出租或个人出租,税率标准根据租金收入统一为2.5%~4.0%的综合征收率,以降低房产租赁成本,吸引更多北京企业和高端人才落户雄安新区。2.试行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税收优惠政策。国际经验显示,税收优惠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基本动力,尤其是当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面临重大困境时,各个国家或地区往往会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其健康发展。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运作会产生较高的税收成本,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构成了其最主要的税负成本,并且还存在所得税方面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为了激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雄安新区资本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建议给予其相关产品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设立过程中,对土地增值税进行一定程度的递延或减免。例如,可以对雄安新区内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发行企业按照比例给予土地增值税暂缓征收的递延政策,待产品交易结束再补缴相应的税款;还可以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交易等相关行为给予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政策。另一方面,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运营过程中,可以对其部分收入给予所得税免征政策。例如,对于向投资者分配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租金等各项收益以及买卖楼盘等方面的资本利得给予一定程度的所得税免征,进而有效降低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9 -
制造企业转型升级 税务风险防控当跟上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连续12个月位于“荣枯线”以上。制造业企业在加速生产的过程中,强化税务风险的管控非常关键。最近,税务机关在对大型化工设备制造企业A公司开展2017~2019年度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转型升级、加速生产过程中,存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方面的税务风险。风险点一:员工学费记入研发费用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进行梳理时,发现该公司为鼓励研发人员加强学习,对员工进修的学历教育费用予以部分报销,并将相应费用记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A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学历教育费用,不属于40号公告正列举的研发费用范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将目光投向技术创新和动力转换,不断加大对研发费用的投入,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企业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修改扣除项目。风险点二:房屋附属设备未计入房产原值税务人员在对A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对比了该公司近两年的项目,发现“在建工程”项目变动较大,初步判断是项目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税务人员查看该企业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后发现,该企业近两年的房产税申报情况基本一致。对此,财务人员解释,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企业于2016年在车间安装了智能温度控制系统,并将其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管理核算,未将其并入房屋原值计算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A公司车间中安装的智能温度控制系统,属于房屋附属设备,无论会计上是否单独核算,都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计征房产税。风险点三:笼统签订合同少缴印花税为缓解资金压力,不少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化工设备,由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与A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向A公司订购设备并支付货款,设备购进后由租赁公司直接出租给第三方企业。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签订这类合同均未缴纳印花税。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配套合同,根据相关文件,无须缴纳印花税。此外,A公司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还有设备修理、翻新、加装改造及组装业务,签署相关合同并未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但是从A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看,相关业务并不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对于修理、翻新、加装改造及组装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A公司应作为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由于印花税的税目多、税率低,企业往往对这一税种不够重视,对印花税的管理较为松散。企业应提高重视程度,强化管理,确保印花税缴纳完整、准确、及时,降低税务风险。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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