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成都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补贴政策!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难、劳动用工难、供需对接难等堵点、痛点和难点,通过18条普惠性政策措施,从降成本、拓市场、优服务三个方面打出帮扶“组合拳”。 据统计,目前我市小微企业共有78.5万户,个体工商户共有172.7万户,约占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的95%左右。“它们小而广、小而全、小而活,是成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力量。今年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对于稳住经济发展底盘、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都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市场打下“强心针”、给企业吃下“定心丸”。此外,《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 降低经营成本 激发主体活力 对小微企业反映最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税收、房租、缴费”等硬开支较大的问题,《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10条“真金白银”的措施。 1. 包括通过减免、缓缴等措施多层次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2. 创新提出社会保险减免+缓缴的双重惠企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3. 通过提高稳岗返还补贴标准、向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发放就业补贴保障小微企业用工; 4. 从激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调整小微企业存量贷款期限、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等多维度统筹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5. 从鼓励金融机构下调贷款利率、给予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免除融资租金罚息等方面协同解决小微企业“贷款贵”问题; 6. 通过降价格、缓缴纳降低小微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同时强调“欠费不停供”; 7. 降低小微企业物流成本,鼓励物流企业和电商平台共同让利小微企业; 8. 降低小微企业租金成本,进一步延长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房租减免期限,鼓励非国有市场运营主体减免小微企业租金; 9. 鼓励物业企业减免并缓收小微企业物业管理费; 10.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按时足额支付、减少商业汇票等方式帮助小微企业渡过现金流难关。 强化消费刺激 释放市场潜能 针对需求收缩、消费低迷、供需对接不畅的问题,《政策措施》提出了”提振终端消费需求、创新消费应用场景、强化供应链对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4条措施。 包括实施“成都新消费、用券更实惠”活动,采用消费券结合优惠活动的方式,强化消费刺激;创新激励新经济小微企业承担新经济场景建设项目并促进其产品在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交易平台的推广应用,鼓励互联网平台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等推动小微企业拓展网上经营;通过鼓励龙头企业向小微企业外包订单等方式促进小微企业融入地方产业链体系,鼓励国有企业从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高预算、免收投标保证金、提高价格优势、增加“蓉采贷”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优化服务保障 包容审慎监管 据介绍,我市还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寄递办等措施,简化审批流程,高效利民便企,构建“蓉易享”平台,精准对接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 针对疫情特殊时期小微企业的轻微违法现象实行审慎监管,《政策措施》提出了包括优化审批服务、坚持宽容执法、审慎信用监管、优化法律服务等4条措施。 我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工作的7条措施》、《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举措。据该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局一方面及时推出“特事特办”“预约办理”“专人办理”等暖心举措,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帮助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另一方面编制了成都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明确在特定条件下,对10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60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60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同时,《政策措施》通过豁免轻微失信行为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推动审慎信用监管,明确对因疫情导致的小微企业轻微失信行为,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避免企业在社会商誉、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9 -
2020年成都公司注销新规定(微小企业简易注销流程)
2020年注销新规定!成都企业注销必须要办理,否则后果很严重,近几年,创业门槛越来越低,花1000多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并且注册资金不用实缴,不存在资金过户的问题,注册越来越简单,那么相对注销会不会越来越难呢?注销有哪些新规定?下面就带您来了解一下,欢迎阅读,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疑问。 一、税务进一步扩大即办资格的范围 对于注销来说最难的就是税务,税务局需要查看公司是否有欠税或者罚款以及应收应付等未结清事项,现在国地税合并了,所以直接到税务局找税务老师就可以了,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是未领用过发票、没有欠税情况及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局办理清税,资料也是齐全情况下,税务机关及时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资料残缺遗失等,可以采用“承诺制”缺失办理,在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也可以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税务机关随即可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进一步简化了注销税务的办理流程 1.如果税务是非正常状态情况下,需要先到税务局解除非正常的状态,把未申报税的申报了,税务机关可以办理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批量零申报确认表,待纳税人确认之后,可以进行批量处理: (1)税务非正常状态下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消费税需要补提交申报均是零申报的。 (2)税务非正常状态下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纳均为零申报的,并且不存在弥补之前的亏损情况。 三、进一步减少查账范围和资料的报送 (1)对于小规模企业零申报纳税人,开票不多,每个月都在按时申报纳税,且税务正常情况下,大多可以通过即办资格注销(即办资格视企业情况而定),相对其他企业简化查账流程这一步。 (2)对于进行过实名制登记的纳税人,可以不用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发票领购簿。 (3)减少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董事会决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温馨提示:公司不用了,该注销就注销,不要放着这个没有收藏价值的东西,它只能影响您自己的征信和信用,新工商系统黑名单已联网,公司吊销或者被例入异常名录不注销,法人和股东不能再注册新公司,各位老板请务必重视!!!吊销≠注销,空壳公司不用了要注销。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9 -
2021年税务稽查重点(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1月13日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透露2021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是“三假”违法行为 2021年,全国税务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1月13日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透露的。 据郭晓林介绍,“三假”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 在采访中,郭晓林表示,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挽回损失850.15亿元人民币,抓捕犯罪分子21532人,431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当前“三假”案件具有六个方面突出特征: (1)“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 (2)“粗暴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 (3)“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 (4)“买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 (5)“黄金制品”“软件产品”成为骗税分子谋取不法利益的新型道具; (6)“虚假申报”成为骗取涉疫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途径。 这些涉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税收安全,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郭晓林还透露,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的同时,税务机关还建立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几年来已累计公布“黑名单”案件9万余件,相关信息全部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使用。 郭晓林指出,打击涉税违法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公平正义的经济税收秩序直接影响着企业创新活力。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9 -
如何应对建筑企业环保税税收风险?
扬尘污染目前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构成部分,如何有效治理扬尘污染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加强对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保税工作,可以充分发挥环保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由于外埠建筑企业流动性比较大,相对而言,税收风险也较大,笔者以外埠建筑企业环保税征管风险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环保税法中界定的征税对象共有四类,分别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外埠建筑企业涉及的环保税征税对象主要为建筑扬尘,属于大气污染物类。该征税对象先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难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计量征税对象的单位,不便于实际征收过程中精确计量税基。以建筑扬尘为例,由于扬尘具有流动性特点,难以准确测量真实的排放量,因此无法对税基真实测量。从量计征的方式,就决定了污染当量数是征收环保税的基础,而削减系数的测定需要污染源自动监控专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给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河北省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了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削减系数和施工扬尘控制实施及达标要求,但并未专门提及对扬尘削减系数的核查工作,对如何核查、核查结果如何传递、核查结果与申报不符如何解决等没有给出具体解决办法。 环保税征管模式为“企业自行申报、环保部门监测、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进行征收,存在征管风险。税务部门虽依托金税三期环保税网上申报管理模块,建立了基础税源数据库,但暂未对环保税等原征缴数据建立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部门对以往数据的调用与分析效率。 建筑扬尘环保税需要实地查看、考评,要实现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不同于过去部门间简单的信息共享和传递,而是从纳税人界定开始,涉及征、评、管、查的全流程协作。现有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还不够完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未与第三方全程监控系统信息实时互联,税务部门仅能以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某时段系统监控信息作为征税依据,造成数据衔接不畅。在环保税征管模式中,税务部门对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更高要求。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应对外埠建筑企业环保税风险。 进一步细化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为统一规范外埠建筑企业施工扬尘环保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以税收杠杆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议细化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地对各施工项目的削减系数进行核查确定,加快更新税费政策及实施标准,明确实施细则。建议全面梳理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执行标准。施工扬尘作为一种无法量化的污染方式,无法正常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以核定征收为主的征管方式最佳。同时,集结汇编政策指南、申报流程、问题解答,下发各主管税务部门,确保政策执行统一、征收标准一致。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化协作平台。制定信息传递流程,实施联合检查机制,开展业务讨论会,研究制定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等涉税计征指标,共同解决征管难题。税务部门根据各协作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工程进度、建筑面积等信息,及时入户核查,摸清税源底数。部门间通过建立双方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税三期有关环保税的功能模块建设,并将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金税三期环保税申报征收数据库的端口与国家税务总局内部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平台对接,及时更新监测信息,以方便数据调取、比对和分析。同时,完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内线传输系统,保护纳税人的商业信息不被泄漏。加大在信息管税、大数据治税上的投入力度;推进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环境检测设备后台的数据连通,全面升级推广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实现税务部门实时获取纳税主体排污数据;探索建立外埠建筑企业纳税信用黑名单与环境保护黑名单联动动态监控机制。 把好外埠纳税人核销报验关。一是税务部门要关注外埠建筑企业实际施工进度,明确环保税申报情况与实际施工进度保持一致,对于申报不实的情况要及时反映。二是做好扬尘削减系数的核查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削减系数的,要对其所采取抑制扬尘措施进行核查。通过采集进项发票数据的方式,确定其是否真实购买抑制扬尘设备。三是把好核销报验关,对于即将完工的项目主动出击,确保外埠企业核销报验前缴清所有税款。四是加强事后应对,对于企业核销报验后仍存在未缴纳环保税风险的,要定期做好数据筛选,通过联合工程甲方、财政部门等协力督促其补缴税款。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9 -
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佣金”,是劳务OR特许权使用费?
近期,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境内某企业分别同境外两家企业签署了名为“外贸经纪人佣金”的合同,但在税务处理上却存在差异。究其原因,两个合同虽然名称相同,但是其业务实质有差异——一个属于劳务,另一个属于使用他人特许权。实务中,如何准确区分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一直是纳税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案例 A公司是我国的一家进出口贸易企业,主营业务是生产纺织制成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和床上用品等,并销售至海外。为拓展日本市场,A公司分别与日本B株式会社和C株式会社签订了外贸经纪人佣金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合同中特别约定,B株式会社、C株式会社提供的服务均发生在日本。A公司与B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约定,B株式会社为A公司介绍日本客户,按每笔合同成交金额的3%提取销售佣金。A公司与C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约定,A公司使用C株式会社在日本的客户名单及销售渠道,这些客户名单及销售渠道是C株式会社以前年度开发形成且发生过交易的,C株式会社协助A公司维护客户关系,A公司按每笔合同成交金额的3%支付销售佣金。 分析 从形式上看,A公司与日本B株式会社和C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均为外贸佣金合同,但是从业务实质上分析,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在A公司与B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中,B株式会社通过为A公司介绍客户取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符合佣金的定义——所谓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指的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同时,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由于B株式会社为A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发生地在日本,并非在我国境内,因此B株式会社取得的劳务所得无须缴纳增值税,A公司无须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与B株式会社提供劳务的方式不同,根据A公司与C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A公司可以直接使用C株式会社在日本的客户名单和销售渠道。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和著作权等。进一步分析,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无形资产可分为交易性无形资产和营销性无形资产。其中,营销性无形资产是指与市场营销活动相关的无形资产,有助于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开发,对相关产品而言具有重要的营销价值,主要包括知识、商誉、商标、牌号、名声、商业机密、客户渠道、客户名单和助于商业发展和产品促销的特殊字符、独特的影音、图片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客户名单、销售渠道都归属为营销性无形资产。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如果服务方提供的客户名单是专门为付款人从一般可利用的信息资料中开发形成的,此时服务方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报酬,而应当视为提供服务获得的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名单、销售渠道是服务提供方通过不同规模的营销活动开发出来的,属于其市场研究或者销售活动的成果,服务提供方已经为建立销售渠道、关系网络发生了部分广告支出或营销支出。同时,服务提供方与这些客户进行过交易,就意味着其成功建立了经销网络,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资源和客户群体,属于其营销性无形资产。服务提供方将这些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给他人使用时,取得的报酬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由于A公司使用的是与C株式会社发生过交易的客户名单和销售渠道,因而属于使用了C株式会社的营销性无形资产,其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同B株式会社一样,因C株式会社的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无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人,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A公司需要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提醒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虽然与营销性无形资产相关的业务并不常见,但随着新业态的出现,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等情况将愈发频繁。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判定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实质,准确区分提供服务和使用营销性无形资产,避免做出不恰当的税务处理,引发源泉扣缴的税务风险。 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即服务接受方实际承担应缴纳的税款。此时,服务接受方要注意税款的计算方式,应当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并解缴税款。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9
-
低价透明统一报价,无隐形消费
-
优质服务一对一专属顾问7*24h优质服务
-
信息保密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售后无忧服务出问题客户经理全程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