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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已经到期,自2021年开始恢复减半征收优惠!
注意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已经到期,自2021年开始恢复减半征收优惠!参考一:《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参考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提醒一两种行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只针对广告业和娱乐业征收,广告业只针对单位,娱乐业包括单位和个人。1、财税[2016]25号: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注意,广告业缴费人不包括个人!缴费范围也不包括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业务!2、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娱乐服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注意,上述正列举之外均非娱乐服务,无需缴纳文建费。提醒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按照含税销售额。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1)提供广告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2)提供娱乐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注意: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提醒三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额是2万元、3万元还是10万元?答复: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额度自动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2万元免征目前是个长期有效政策。3万元免征目前到2017年底已经到期了。也就是说,2018年1月1日起,此处的起征点适用月销售额20000元,次销售额500元标准。提醒四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账务处理?答复:(1)计提分录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2)上缴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2 -
2020年度汇算清缴,注意这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
2020年以来,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一是国家鼓励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其他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2 -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7种情形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会提取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会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如果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会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了两项收入,为什么会出现异常呢?但事实上,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我们分别看一下:一、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三)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三、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五、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六、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七、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里仅就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予以简要分析:(一)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三)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很显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四)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增值税会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则是相反的结果。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2 -
新税政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疑难税事解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按照175%的比例计算支出的研发费用,使得支出增加,企业所缴税额减少。2017年以来,一系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连续出台。这些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了加计扣除比例,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扩大了加计扣除费用范围,简化了研发费用核算与管理,增加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可操作性。但在实际执行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疑难税事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谈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研究不够透彻,新出台的政策没有做到及时调整执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不够及时充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弹性尺度等等,就可能会出现因为没有能够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而造成企业负担更多的税款。由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税政下纳税人应当注意把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疑难问题事项,以便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此,笔者针对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核算过程中出现的疑难税事,逐项进行梳理和解析,为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扫清各种障碍。一、特殊收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当冲减当期研发费用支出。为简便操作,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对研发所耗用的材料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的,所耗用的材料不允许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所耗用的材料最终形成了产品对外销售,所以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二、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费用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一)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项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三)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究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三、共同研发费用:按合理方法分配至各研发项(一)多用途对象费用,未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不得加计扣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合理方法包括按实际工时等比重进行分配。生产工人工时比例分配法,是按照各种产品所用生产工人实际工时的比例分配费用的方法。1.研发费用分配率=研发费用总额/∑研发项目耗用工时总额2.某种产品应分配的研发费用=该研发项目耗用工时*研发费用分配率(三)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适当的有效凭证。研发费明细账要与有效凭证一一对应,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归集: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研发或财务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四)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产生的费用,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四、加计扣除限制:允许税前扣除并非必可加计扣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同时,税收政策还制定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性措施。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并非必可加计扣除,不符合限制性条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不可加计扣除。在实际执行中,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而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相关项目和具体事项。涉及允许税前扣除,但不可加计扣除的23项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未按合理方法分配,经营租赁费未按合理方法分配,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折旧费用未按合理方法分配,无形资产摊销费未按合理方法分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七类行业,不属于研究开发的七项活动费用,委托研发项目费用超出80%,委托境外个人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划分不清,多用途对象费用未按合理方法分配,非居民企业研发费用,核定征收企业研发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费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研发人员人工费用超范围支出,无形资产不属于研发费用范围的摊销,研发设备计提折旧费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超过范围,其他费用超过研发费用总额10%,未加计扣除超过三年也未申请追溯享受,研发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等等。五、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研发涉及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进行的研发开发,常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如某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的项目有五项,有硬件开发,也有软件开发,根据配比原则,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公司主要所从事的行业为非增值税征税领域,则这些公司发生的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金,即使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其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研发费用所用的机器设备、材料或接受应税服务等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其进项税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均不允许抵扣。在实务中,一个企业的研发立项往往有很多,有的是为了开发新产品而进行的硬件研发,有的是服务于系统应用需要而进行的软件研发,有的是接受委托,与别人合作的研究开发等。一般来说,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而进行的研发活动,进项税额可能在下列行为中产生:研发活动领用的原材料、工具、低值易耗品;研发活动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研发活动采购的机器设备等。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而进行的研发活动,一般来说是内部的研发支出,不是用以出售,应于发生时计入损益,不形成无形资产。研发出来的新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其研发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将企业的研发活动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用转出,否则,就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六、境外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限制性加计扣除(一)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七条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80%计入,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2/3可加计扣除。《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境外个人受托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性规定继续执行。《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七、只研发不生产:研发费用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119号文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如果企业既没有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也没有支付加工费,更没有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其实质为“采购销售”。对照文件规定,以“批发和零售”为主营业务,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在会计处理上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准确判断所属行业,准确判断税收优惠享受条件,正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存在委托加工等特殊经营模式的,财务人员应准确把握会计核算相关要求。因此,只研发不直接生产的企业,实际上以“批发和零售”为主营业务,即使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八、研发活动失败: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是因为: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地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2 -
2020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
1.世界最大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2020年11月15日,在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视频会议上,中国与东盟十国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成员国共同签署RCEP。协定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上超过90%;服务贸易和投资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的“10+1”自贸协定;规则领域纳入了较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RCEP协定是一项由域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的当前世界最大的大型区域贸易安排。基于2019年数据,该协定涵盖了拥有22亿人口(占全球将近30%)的市场、26.2万亿美元的GDP(占全球约30%)和将近28%的全球贸易。2.“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线上高级别会议联合声明》2020年12月15日,以“新挑战 新机遇 新发展——全球疫情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线上会议召开。来自47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局局长或相关负责人、9个国际组织高级官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共计200余位代表参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会议上致辞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重要应用等三点倡议。理事会成员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线上高级别会议联合声明》,达成三方面15项重要成果,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2020年6月2日,以“同心抗疫,共克时艰”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视频会议召开。王军出席会议并宣布《“一带一路”税收》(英文版)创刊号出版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www.britacom.org)正式上线。3.《国际税收评论》专题介绍中国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举措2020年3月20日全球国际税收界最具影响力的杂志《国际税收评论》(International Tax Review)撰文介绍中国税务部门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举措,向世界分享中国税务方案。2020年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推出18项具体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1月~11月全国累计办理主要涉税业务中,“非接触式”办理的占比已近9成,纳税人缴费人对网上办税缴费的满意度达97.3%。1月~11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共新增减税降费16408亿元。12月23日世界银行发布报告称中国是2020年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蓝图文件2020年10月12日,OECD/G20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包容性框架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分别发布了蓝图报告,并于10月14日提交G20央行行长和财长会议。两份蓝图报告全面详细地阐述了“双支柱”方案的整体设计,并作为公众咨询文件用于征求公众意见。支柱一的核心是通过改变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剩余利润,以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二的核心是通过建立一套相互关联的国际税收规则,确保跨国企业承担不低于一定水平的税负,以抑制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并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包容性框架成员尚未就“双支柱”方案设计达成一致意见,但将以现有蓝图文件为基础继续推进多边谈判,以期在2021年年中达成共识。5.税收征管论坛大会(FTA)提出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愿景2020年12月7日~8日,第十三届税收征管论坛(FTA)视频会议召开。53个FTA成员的税务局局长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与会。会议主题包括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措施及经验、识别和应对税收征管新风险、税务部门数字化转型的措施及成效、完善税收确定性的后续措施。会议通过了《2020年FTA阿姆斯特丹大会公报》,声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FTA作为多边合作平台的重要性。会上发布的《税务管理3.0:税务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报告提出了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的愿景,拟于2021年初制定税收管理数字服务转型路线图,以确定该愿景核心要素方面的优先工作,例如数字身份、电子发票和跨境实时信息共享的安全机制。6.英国与欧盟达成脱欧贸易协议2020年12月24日,英国首相宣布与欧盟达成脱欧贸易协议。2020年1月29日~30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先后批准“关于签署《英国退出欧盟协议》(英国脱欧协议)的决定”。脱欧协议于欧洲中部时间(CET)2020年1月31日午夜英国正式退出欧盟时生效。2020年5月19日,英国政府宣布,“脱欧”过渡期年底结束后,英国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关税制度:《英国全球关税制度》(UK Global Tariff,UKGT),取代原来一直实施的欧盟对外关税制度(EU’s Common External Tariff,EU CET)。英国与欧盟脱欧贸易协议若能顺利获得英国议会和欧盟各成员政府及欧洲议会的通过,将为“脱欧”后的双边经贸关系奠定法律基础。7.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四大国际组织的税收合作平台建立专门网站发布各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措施2020年3月31日,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世界银行于2016年成立的税收合作平台(Platform for Collaboration on Tax,PCT)建立了首个税收合作综合网站,用于发布有关中低收入国家如何加强税收体系和动员国内收入以应对某些紧迫的发展挑战的信息。用户可以按国别查阅与4个组织相关的税讯。网站设立了新冠病毒应对措施专栏。10月20日IMF总结发布各国疫情期间的税收扶持措施,包括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相关税收措施。2020年主要国际组织网站纷纷开设了应对疫情专栏。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专门针对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指南2020年2月11日,OECD发布《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BEPS包容性框架:第4、8-10项行动计划》。这是OECD按照BEPS包容性框架的工作安排,发布的首份专门针对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解释了如何将准确界定分析和风险控制分析应用于金融交易安排。该指南有助于独立交易原则在金融交易中的应用,避免转让定价争议和双重征税。9.欧盟法院撤销欧盟委员会关于苹果公司向爱尔兰补缴130亿欧元税款的裁定2020年7月15日,欧盟常设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有关苹果公司在欧盟成员国爱尔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构成国家补贴,撤销欧盟委员会2016年相关裁定,苹果无须补缴130亿欧元税款。欧盟常设法院认为,欧盟委员会2016年的裁定未能在法律上证实苹果享受的低税率是不公平的。2020年9月25日,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韦斯特格发布关于欧盟委员会决定的声明,称欧盟委员会已决定对欧盟普通法院就爱尔兰苹果公司国家援助案的判决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普通法院的判决存在法律错误,并提出了与在税收筹划案件中应用国家援助规则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10.俄罗斯个人所得税实行2档累进税率2020年11月23日,俄罗斯发布第372-FZ号法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联邦个人所得税适用2档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不超过500万卢布的部分,税率为13%;年所得超过500万卢布的部分,税率为15%。自此,俄罗斯结束了自2001年以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3%的“一刀切”税率制度。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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