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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非交易过户需要纳税吗?
Wind数据库显示,自2020年6月17日上市公司中牧股份发布了第一份股东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非交易过户股票公告以来,截至目前,已有18家上市公司发布类似公告,涉及股票数量4.65亿股,市值73.13亿元,其中个人股东33.80亿元,法人股东39.33亿元。随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明确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则,非交易过户市场需求十分可观,不少券商公司计划以此作为未来业务的增长点。上市公司发布非交易过户公告不久前,某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上述公告称,陈某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开展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陈某委托某券商设立了单一资管计划,拟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将其持有的6900万股公司股份,过户至该单一资管计划。券商公司作为委托资产管理人将遵循合同约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管理。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及本单一资管计划的运作,不会导致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陈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其持有的限售股已经解禁。按公告当日收盘计算,该笔非交易过户的股票市值为6.07亿元。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那么,上述案例中股票非交易过户,陈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非交易过户。所谓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非交易过户股票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等。2020年4月30日,中国结算修订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持有大量流通证券市值但短期无减持计划的个人和机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形式认购资管计划,委托专业机构以资产管理为主体开展各类投资。2020年5月11日,中国结算发布了《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证券过户业务指南》及相关非交易过户业务说明,明确提出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可以正式办理。非交易过户新规落地后,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可以用持有的暂无减持计划的股票,委托券商成立单一资管计划,由券商参与科创板及注册制下创业板网下配售打新业务,或从事融券业务等,上市公司股东从而可以盘活存量资产,获取额外收益。笔者了解到,一些券商资管正在积极推介非交易过户网下新股申购业务。业内人士分析,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或将成为券商新的业务增长点。个人所得税处理备受关注新业务的出现,会带来新的问题——个人或企业投资者发生非交易过户时,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资管计划运营获得的收益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对企业投资者来说,资管计划最终收益将构成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部分非交易过户行为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监管部门仅做出原则性规定。个人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业内人士对此高度关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20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南》”)中明确提到,个人投资者股票非交易过户时,可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来说,个人办理协议转让限售股(含行政划拨)、向基金会捐赠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扣划等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办理过户申请时,个人需要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涉及继承过户、离婚财产分割过户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户情形,个人申请过户时仅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投资者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时,《指南》并未明确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结合笔者多年实务工作经验,这需要结合个人非交易过户的目的进行判断。以上文提到的陈某为例,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目的是股票减持,且股票属于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的,根据税法规定,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目的不是股票减持,资管计划不对所持股票进行买卖交易,资管计划清算后股票原路返回,陈某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上来说,非交易过户的目的不应是减持,但在实务操作中,不排除个人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减持股票的可能。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情况分析个人非交易过户是否发生减持。笔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的动因是实现股票的超额收益,而非减持。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个人委托资管计划管理人在价格合适时代为减持的情况。随着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业务的增加,未来出现的情况将愈发复杂。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早明确个人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税务处理,为相关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税款流失。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8 -
新收入准则到底新在哪?
原先,为了应对工作中的需求,笔者较为粗糙的学习了一番新收入准则,并且把重点放在了会计科目的变化上。这次,重学新收入准则,对准则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认知。笔者将围绕新收入准则的方方面面,撰写一系列文章带你走进新收入准则。本文作为新收入准则系列文章的先导篇,我们来聊聊:出台新收入准则的背景,新收入准则到底新在哪?意在让小伙伴们能够更好的理解新准则,为后续的学习做铺垫。新准则出台背景1、解决原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2、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持续趋同【解读】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全面推出了由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就是我们现在熟悉的《企业会计准则》。而推动这一进程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会计准则要与国际趋同。当然这次的收入准则也不例外。2014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为了与国际准则趋同,我们自然需要跟上步调。在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我国的新收入准则于2017年7月面世。上述出台背景的第二条是”因“,第一条是”果“。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日趋复杂,修订后的准则能够更好的解决我们面对的会计问题。那么有哪些日趋复杂的问题,新准则又是如何解决的?新准则新在哪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解读】1、时点vs时段:新准则将原准则体系下的两个准则合二为一,虽然我们不用再区分公司业务是适用收入准则or建造合同准则。但我们仍要判断一项交易,是在某一时点or某一时段确认收入。2、控制权vs风险报酬:在提到新旧收入准则区别时,终究绕不开的就是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但实际上,风险报酬转移的判断并未退出历史舞台。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风险报酬转移作为了迹象之一。与其说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不如说是控制权转移吸收了风险报酬转移。3、多重交易安排是个啥:这类交易有个相同点,一笔交易包含多个交易对象,而对象之间可能是从属关系的,比如超市购物赠送物品、折扣券、积分兑换商品等。还有可能是捆绑关系的,例如,打印机和墨盒捆绑在一起或者机器销售附带安装服务。在原准则框架下,除了”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外,对这类业务没有更加具体的指引。导致企业凭借各自的理解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对于相同的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4、特定交易有哪些: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3、判断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4、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5、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6、售后回购交易7、客户未行使的权利8、无需退回的初始费这一条可以看作是为新收入准则打的补丁。对于一些复杂的、模棱两可的交易直接给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导,与第3条起到的效果一样:减少”一个交易多种处理“的现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总结收入准则的修订,颇有一番“车同轨、书同文”的味道,将原本的两套准则统一成了"五步法模型",在原来颇有争议的地方给予了明确的指引。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8 -
年底需要提取盈余公积吗?
年底需要提取盈余公积吗?如何提取?如何使用盈余公积?账务如何处理?不提取有风险吗?答复1. 关于年底是否需要提取盈余公积,这个税务上没有要求,只是《公司法》上有规定。2.以净利润为基础计提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而不能以利润总额、也不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3.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4.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盈余公积;另一种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与否由他们的名称就可判断,“法定”必须提取;“任意”即自己决定提取。5.关于盈余公积的用途主要有:(1)用于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3)分配股利。6.提取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7.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3)《公司法》第204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7 -
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增值税你缴了吗?
近期有网友咨询:企业转让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说:这是个讨论很多次的问题,也是一个全国没有明确统一标准的问题,你最好去问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看他们的执行口径是什么。 他说:那能不能先说说你的个人看法。 我说:也可以。 企业转让股票,属于增值税范围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应该缴纳增值税;企业转让股权,不缴纳增值税。这个大家都是没有异议的。 但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般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同,它虽然不属于上市公司,但有特定的转让市场,也就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国务院对新三板市场的税收政策,是有一个指导意见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对买卖新三板股票所涉及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是一样的,而且均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但对于企业买卖新三板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专门下文件,于是大家就有了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因为新三板不是上市公司,所以买卖新三板不应该按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一样缴纳增值税。 这个说法很有点像童话中的鸟兽大战,蝙蝠到底应该属于哪一方呢?它既是哺乳动物,又像飞禽一样可以飞翔,所以蝙蝠就可以在不同的时机宣称对自己有利的特性。 我们来看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金融商品转让到底包括些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有价证券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和债券。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并没有规定说有价证券专指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中也已经明确表示,新三板公司的股份也是股票。 事实上只要具有有价证券特征的金融商品,都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所以说,我认为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股权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在12366网站上有若干纳税人进行了提问,在回复中,有些回复仅罗列政策,没有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 难得的是湖北税务局去年年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那就是征税,我和湖北局的观点是一致。 当然,实务中也有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这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一切讨论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机构,不构成任何建议。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7 -
自然人代开发票,注意这3个风险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适用1%增值税征收率,本文提示自然人代开发票一定要注意三个风险点!风险一:注意不要变名代开,否则属于虚开。好多企业本来是支付了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参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风险二: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参考: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风险三: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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