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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政策的17个关键点
近日,总局印发2020年22号公告,明确电子专票有关事项。现将学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政策的17个关键点与大家分享。 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 )文件,标志着我国开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电子化的新时代。 学习22号公告,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01: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特别要注意:电子专票也是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关键点02: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 关键点03: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可以预见,随着增值税发票电子管理的进一步推广,发票专用章即将成为古董。呵呵,专门刻章的单位,以后就少了一项业务。 关键点04:电子专票的编码规则有章可循。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关键点05: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注意:电子发票的文件格式目前为OFD格式,电子发票购销双方均需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下载地址同开票软件)才能阅读、打印。 关键点06:电子专票的受票范围为全国,开票方目前仅限于第一批次的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 第一批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实施。 第二批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 可以预见在2021将推广到全国。 关键点07: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税务ukey,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可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相关下载”免费下载开票软件。 关键点08:纳税人可通过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关键点09:电子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相同。 关键点10:电子专票的领用数量,等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扣除领用的纸质专票数量。 提醒: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建议初期可少量确定电子专票的领取数量,以便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 关键点11:电子专票只能冲红,不能作废。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 关键点12:电子专票填开要求: 名称:单位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电话:注册地址及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项目名称栏填写:双击选择对应的商品编码,显示出所需要开具的商品信息,填入数量、单价,生成金额、选择与实际业务相符合的增值税税率,生成税额,如需开具多个商品,可点击上方“新增行”按钮增加商品行。不需要可选择后点击“删除行”。 注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最多支持开具100条。电子专票也能开具销货清单。 其他信息填写:销方信息将自动带出;备注信息需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票填开要求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信息可选择或填写;开票人姓名根据登录的操作员账号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关键点13:客户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关键点14:客户要求换开纸质专票的,纳税人应当将原先开具的电子专票进行红冲,然后为受票方开具纸质专票。 提醒:同一开票事项,不能同时开具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 关键点15:纳税人可通过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 关键点16:电子专票没有抵扣期限,但需防止重复报销。 关键点17:电子发票须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管理,报销时可不保存纸质发票。 实务中,建议纳税人打印纸质发票附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留存备查。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31 -
资产、不动产划转涉税处理,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税务】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湖南税务】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问:如附件所示,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债务及员工整体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河南税务】无偿划转资产涉税问题问:我公司下属一全资子公司,母公司经过股东会研究决定,将母公司一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账面价值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请问: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具体有没有最新文件规定。答: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第538号令)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同时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四、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五、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让所立的书据。”【陕西税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问:1、因产业重组(所属企业的非主业资产剥离到集团相关产业板块)需要,国有集团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的子公司之土地、房产无偿划转(均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房地产业务,且不该变其经营状态),这种土地使用权划转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2、因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债转股、资产重组),国有集团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的子公司之间土地及地上房产不一致,目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集团公司考虑通过土地之间的置换以实现土地与房产的一直,以便办理不动产权证,以上土地、房产均为工业用地和房产,置换后用途不变。这项土地置换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湖北税务】国有独资企业不动产划拨给下属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国有独资企业不动产划拨给下属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答: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第十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河北税务】企业内部整体划转资产涉及的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问: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集团内部A企业的资产整体划转到内部另一B企业,其中涉及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宁波税务】行政划拨问:我单位是国有独资粮站,有一处不动产——粮食仓库,账面净值3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当地政府决定,将该不动产无偿划给另一个国有单位。人员不变。请问,这个行政划拨行为,是否需要认定为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答:由于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四川税务】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问:一多元化发展的民营集团企业(含房地产),新购置了一块土地将用于物流仓储用地(购地时与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协议就已明确将用于物流用地,并要成立物流公司),现在集团公司将新成立100%控股的物流公司,然后将该土地无偿划拨给该物流公司,并将土地不动产证过户到物流公司,请问这样是否还要交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等?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安徽税务】企业所得税重组业务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的第一条第(三)点(具体条文: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关于该条文中“母公司”的定义,是否仅指持有子公司100%股权的单独一个母公司概念,还是可以有三个股东,虽然单个股东持子公司股权比例没有超过50%,但三个股东合计持子公司股权比例达到100%也可适用该政策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点中的母子公司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安徽税务】无偿划转不动产土地增值税问题问:母公司将房产、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31 -
打样费相关涉税问题探析
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预先打样的现象,那么对于什么是打样,打样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打样过程中涉及的财税问题如何处理?本文从以上问题着手,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遇到同类问题的小伙伴有借鉴意义。 一、打样费基本概述 打样一般是指厂家(受托方)接受客户(委托方)委托,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规格、工艺、尺寸等先行制作一个或数个产品,供客户参考。打样作为批量生产之前的一个预备工作,可以便于客户1)对不同厂家样品进行质量对比分析;2)及时发现问题对产品的各类指标进行修正;3)确定一个统一的制作标准等。 由于行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蹭样的客群,且厂家确实投入了一定的物料、人力,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厂家会收取一定金额(覆盖成本)的打样费,客户下大货单达到某个基量后,对打样费进行退还或以货款形式进行减免。 二、打样费涉税分析 打样是批量生产的一个前置程序,委托方需要综合考察受托方的机器设备、人员结构、项目经验、竞品合作等情况基础上,评估受托方制作能力。因此,打样后并不一定会签署批量生产合同。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委托方支付的打样费在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在会计处理上不宜作为资产(库存商品/其他应收款)处理,应予以费用化。既然属于费用性质,那就应当考虑税前扣除的票据合规性要求。在实务中,委托方一般会收到劳务费、商品、服务费三种类型的发票,那么究竟哪一种是最恰当的呢?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加工劳务的界定,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而一般打样的主、辅料都是受托方提供,因此打样费不符合加工劳务的基本定义。 其次,打样的合同目的是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在实务中样品一般会由委托方留样封存,因此笔者认为发票为*大项产品*具体产品更为合适。另外,在打样过程中,可能也会存在受托方修改或重新设计样品的情况,此类费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设计服务,但同时提供了有形产品。因此,打样费可能会包含设计服务和产品两种,由于税率不同,可以在合同签署和发票开具中按照设计服务和商品单列。 最后,经过各种综合指标的分析对比,确认了厂家,厂家同意对其打样费进行返还或货款减免。对返还的,可以将前期的费用予以冲销处理,对于货款减免的,可以将减免的部分作为应付账款借方,借方红字费用处理。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根据上述的分析,对于未能确认是否会签署批量合同之前,可以将打样费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对于后续签署了批量合同的,同意返还的,则将其他应收款予以费用化处理,对于同意减免货款的,可以作为制造费用进入生产成本处理。 三、小结 一般打样费,发票内容为某某产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约定了由受托方提供设计,那么打样费应明确设计和样品各自的价值,分别开具设计费和产品的发票。对于返还或减免的打样费,委托方可以作为前期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冲回,受托方费用化或制造费用成本化处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30 -
大中型企业年终财税重点工作操作要点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特别是财税负责人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除了完成常规工作,还要对年度财税工作“收口”。那么,对于财税事项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哪些财税工作是年终岁尾的重点工作呢? 盘点货币类资金。企业财务人员要与开户行对账、盘点库存现金,并核实各种保证金、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专用账户资金余额。如果有内部暂借款的,可采取报销或余额收回方式,清理职工因公借款、清理内部其他暂借款。系统盘点企业持有的支票、汇票等各种票据。对于已开出的各种票据,要跟踪目前的承兑情况。 核实往来账款。企业财务人员要注意在12月31日前后一周内完成与客户、供应商的对账工作。如果客户、供应商较多,应尽早开始发函对账,并注意核实各种合同约定的应开具销售发票、应取得采购发票的情况,应该开具发票的要及时开具,应取得发票的要及时索取。 同时,还要注意清收各项到期的应收款、支付各项到期的应付款。实务中,可以先按账龄统计应收款余额,统计出现债务人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或处于破产中、自然人死亡等有坏账倾向的应收款数据。然后,结合应收款收回的可能性,以及核销坏账额度对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影响,提出坏账核销方案,准备核销资产资料,并评估应收款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盘点实物资产。企业财务人员应在12月31日前后的一周内,完成资产盘点工作。企业在多处有实物资产的,可以统一安排,统一时间分头组织实施。如果存在资产报废、盘亏或处置等情况的,要在这个阶段提出报废资产处置方案、盘亏资产的处置和核销方案。同时,要注意评估各项资产价值,测算存货等资产计提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的金额。 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快报)。企业财务人员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快报),测算当年财务预算管理指标,并据此编制年度财务预分析表(简报)。 准备次年的财务预算计划(草稿)。2021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会计政策将要实施。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型企业,要在这段时间准备会计政策变更意见方案和会计估计调整意见方案,进而编制次年财务预算计划(草稿)。 梳理评估减免税事项政策执行情况。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梳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具备的条件,准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要注意检视已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事项的会计核算情况,整理税收优惠备案或申报资料。并分析、评估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适应性。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3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如何扣除土地价款。分两种情形,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扣除土地价款;对于一般计税的纳税人可以扣除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5%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二、一般计税下如何扣除土地价款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又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土地并没有采取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无法按现行增值税规则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因此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采取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来说,按5%征收率计税已经考虑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因素,因此不得再扣除购入的土地价款。一般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一)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二)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三)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1.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2.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3.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四)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土地配套费等其他费用。(五)扣除凭证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2.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六)其他1.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2.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土地价款如何进行扣除?可以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扣除,由于土地价款对应的开发产品/成本已全部结转销售,土地价款应一次性全部抵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2018年4月27日上午8:30)[ 罗天舒 ]谢谢。下面这位网友的提问还是关于增值税政策的,他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近期准备转让一个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这个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转让该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允不允许差额扣除?如何扣除?继续请林司长来解答。[ 林枫 ]谢谢提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该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11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第五条。三、会计分录模板(一)预缴税款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2、预缴税款时:(1)一般计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简易计税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二)出包给外单位施工时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等(三)开发产品完工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四)纳税义务发生时1.收款借:银行帐款/应收帐款 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差额纳税一般计税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3.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4.转出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预缴税款抵减未交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申报后缴纳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四、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450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支付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政府配套费4000万元。上述土地分两期开发,一期、二期开发土地面积均为10000平方米,两期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其中二期项目已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手续,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和销项税额。1、计算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10000/20000)×45000=22500万元2、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30000/40000)×22500=16875万元3、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46600-16875)/(1+9%)×9%=2454.36万元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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