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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新系统疑点解析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8(c)栏错误(一)疑点内容:企业申报当期《汇总表》的第8(c)栏XXX与税务机关最近一期(YYY)反写汇总表的第8(c)栏ZZZ不一致(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前未取得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三)处理方法:获取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数据。申报系统会自动将税务机关反馈的最近一期反写汇总表的第8(c)栏数据带入您本期申报汇总表第8(c)栏。重点提示:新系统上线前您的最近一期反写到现《汇总表》的第26(a)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会以负数迁移至新《汇总表》的第8(c)栏,如您现《汇总表》第26(a)栏存在数据,请在上线后首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注意数据是否以负数存在新《汇总表》的8(c)栏。二、《汇总表》9(c)栏错误(一)疑点内容:当期YYMM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AAA+最近一期YYMM税务机关核准《汇总表》差额BBB)与(最近一期免抵退申报下一属期YYMM至当期YYMM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8栏合计数CCC)不一致。(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当期免抵退税第9(c)栏不为0。(三)处理方法:确认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准确的前提下,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实现当期《汇总表》第9(a)栏+税务机关核准的最近一期《汇总表》第9(c)栏=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下一属期至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的合计数。重点提示:新系统上线前您的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现《汇总表》第25(c)栏数据将迁移到新《汇总表》第9(c)栏,如果现《汇总表》第25(c)栏不为0,需要与您的主管退税机关及时取得联系进行处理,以免影响新系统上线后的免抵退税申报。三、进料核销调整额错误(一)疑点内容:1.企业申报当期《汇总表》“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XXX与实际应调整额YYY不一致。2.企业申报当期《汇总表》“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XXX与实际应调整额YYY不一致。(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前未取得前期税务机关进料加工核销反馈,导致《汇总表》第8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第14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与税务机关系统计算的不一致。(三)处理方法:获取前期税务机关进料加工核销反馈数据。申报系统会自动将税务机关反馈的核销调整额带入您本期申报《汇总表》相关栏次。四、分配率填写错误(一)疑点内容:1.申报的计划分配率(XXX)与当前有效的计划分配率(YYY) 不一致。2.该手(账)册号XXX已完成核销,请按照对应的实际分配率YYY填报。(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前未取得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核销反馈)。(三)处理方法:获取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核销反馈)数据。申报系统将根据您申报的手(账)册号、出口日期自动判断带入正确的分配率到您本期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五、红字冲减业务类型错误(一)疑点内容:1.红字冲减“业务类型”应包含HZCJ。2.红字冲减业务金额、数量应为负数。(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涉及红字冲减数据,对应业务类型代码未选择HZCJ或者红字冲减相关数据未录入负数。(三)处理方法:在《明细表》中选择业务类型代码HZCJ,同时《明细表》第9、10、11栏录入负数。六、红字冲减出口额错误(一)疑点内容:1.红字冲减的出口额美元(XXX)与已申报出口额美元(YYY)不一致。2.红字冲减的出口额人民币(XXX)与已申报出口额人民币(YYY)不一致。(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红字冲减业务,未对同一出口凭证(一般是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报的出口额全额冲减。(三)处理方法:在《明细表》的第10、11栏录入已申报的出口额的全额负数。七、进料二次核销周期错误(一)疑点内容:账册(XXX)申报的核销周期与已核销确认的报核周期不一致。(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以下称《核销表》)为二次核销且某账册核销周期与首次核销的核销周期不一致。(三)处理方法:在《核销表》中第3、4栏录入与首次核销的账册号同样的“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八、进料核销海关数据调整周期错误(一)疑点内容:账册(XXX)核销周期在《核销表》中不存在。(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以下称《调整表》)某账册核销周期与《核销表》中该账册核销周期不一致。(三)处理方法:在《调整表》中第3、4栏录入与《核销表》账册号同样的“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以上为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办理免抵退税和进料核销时可能遇到的申报疑点,实际业务中还会存在其他申报疑点,如您无法处理,可与主管退税机关联系,获取业务支持。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2 -
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全周期税务规划
一、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特点(一)增值税计算规则房地产结转收入“清算”应补/留抵增值税计算规则(按顺序)=销项税额-①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②留抵进项税额-③预征增值税根据计算规则,需按上述顺序计算应补增值税,进项留抵未抵扣完不得抵扣预征增值税。(二) 房地产预缴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约定如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对该纳税时间进行具体约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预售房制度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四条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目前政策并无法实现项目清算时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制度后期管理的缺失造成了实务中实际税负小于预缴率的项目资金占用及损失。根据上述约定,房地产的纳税时间点为产品交付,即“交楼”与开具增值税发票孰早(带税率的销售发票,非常规预售阶段的不征税票据)。在预售阶段销售取得的价款均为预收款,按3%预缴,交付时结转纳税,现房交易中,如收款未交付,也属预收款方式,需强调的是,预收款方式是针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直接收款销售模式,并不专门针对房地产预售制度。为避免前文所述因项目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3%预缴率而项目结转无法退税的风险,低增值项目需考虑如何提前纳税时点避免预缴。假设项目含税收入是X,含税土地及建安成本Y,不考虑三费(进项发票少),临界点(X-Y)/1.09*9%=X/1.09*3%来换算预缴增值税的毛利临界点。当产品含税毛利率(X-Y)/X小于33.33%时(不含税毛利率30.58%),项目会出现预缴大于进项的情况,这时候提前截停预缴增值税可减少资金占用及无法退税风险。(三)增量留抵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重大利好,可以通过增量留抵的规划很大程度上缓解预缴无法退税带来的资金压力。但是由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限制,只能实现最多60%的进项增量退税,且2019年4月前取得的进项无法退税,因此可退的留抵进项依旧有限。整理增量留抵退税的关键点如下:1.根据财税39号文,申请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2.若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答疑中明确,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满足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3.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核心注意两方面,一是达到退税纳税评级,二是结合前文增值税计算规则,尽量保持尽可能多的退税增量。二、增值税管控目标(一)增量留抵退税尽快返还(资金收益)根据财税【2018】80号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并不影响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原始计税基数,即退税无其他副作用(之前有企业担心进项退税会导致增值税交纳口径增加,影响城建税等增值税附加税种交纳)。因此增量留抵退税能缓解房企的资金压力,提升项目资金收益率。(二)亏损少预缴(资金收益、净利润提升)对于全周期亏损的项目,进项+销项抵减大于销项,预缴增值税最后无法实现退税在项目清算时将会变成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其次预缴增值税同时预缴的附加税也会造成企业利润的减少。对全周期亏损项目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预缴能获得1.12倍的利润提升。(三)亏损项目多退税(资金收益、净利润提升)亏损项目进项+销项抵减大于销项,尽可能的利用增量留抵规则多退进项可以消化清算时多余的进项及无法退税的预缴增值税,同样可以提升企业资金收益及利润提升。(四)价值链税收返还(地方财政返还)大型地产集团均有完善的上下游价值链,会有自己设计院、材料公司、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广告公司、物业公司等独立经营的成员企业,通过合理关联定价开展业务,营改增后地方税源留存比例为50%,在实际操作中大型企业集团仍可跟地方政府谈判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税收返还,当然,这个价值链运作只适用盈利项目,亏损项目就不要考虑了。总结:增值税管控的目标就是,盈利项目多退税,合理做好价值链规划,亏损项目多退税、少预缴。三、全周期税务规划(一)拿地环节1、操作方案:提前准备符合退税条件的壳公司装地按区设立拿地壳公司,通过提前规划将纳税评级调整为符合退税条件的B级,招拍挂中以该公司参拍获取土地。2、优点:因首年成立或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判M,有正常业务的次年5月才可变更纳税评级,提前调整纳税评级可至少提前1.5年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假设一个10万方项目,3年开发周期,4500的建安成本(3年均匀发生),资金收益率为10%,单项目资金收益匡算达203万(4500*10/3*9%*10%*1.5)3、缺点:会计帐套增多,常规财务核算、报税工作量增加。案例分享:成立一年以上的壳公司,通过法人代表的业务培训收取关联方部分培训收入并申报纳税、开具相应的发票,即可有效将纳税评级调整为B。(二)施工环节1、开发节点滞后项目1)操作方案:提前调整纳税评级,参考拿地方案。2)案例分享:笔者曾主导对管辖的长周期的旧改、报建有问题商业等项目公司进行提前规划,将成立时间超1年且已获取项目但未销售的三家法人公司提前纳税评级规划,使得原不满足退税条件公司提前将超过6000多万申请退税。2、价值链运作:1)操作方案:通过将集团层面的设计、材料、广告、电商、物业等价值链公司嫁接在税收返还洼地,通过合理定价获取增值税税收返还。该操作有两个核心事项需要明确:首先,上述需要有真实的业务,且关联交易需要参考市场合理价格制定,不能纯粹以税务规划作为主要目的,价值链公司搭建作为集团层面顶层设置,价值链资源整合带来的协同效益是核心(如自带设计院对拿地即开工的高周转模式协同、集采带来的成本收益等),税务规划是锦上添花的产品。其次,税务收益来源于地方留存比例返还。2)案例分享:增值税合理规划为在税收优惠地区(如新疆、西藏、各地保税港区等对大型企业的鼓励性或非限制性产业均有一定谈判空间),如在业内交流中,笔者获知有些大型企业的贸易、服务子公司能获得46%的增值税返还。简单算笔数,假设设计费按40元/方,材料按50元/方进行内部关联定价,一个10万方项目增值税返还收益为(40*10*6%+50*10*13%)*46%=40.94万元,对于价值链更全、项目成百上千的大型集团,也是相当可观的收益,当然这个还不包含土增税的收益。3、留抵退税条件动态监控操作方案:由于不同税局税源压力不同,多个税局出现排队退税的情况,应与当地税局提前沟通,在符合退税条件前提前申请“入门券”。其次需提前进行进项认证的铺排工作,通过分批认证或提前催收等方式,使留抵进项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且最后一个月增量金额大于50万的条件;再者经过实践可知,纳税人可一次申请大于6个月的增量留抵退税,因此在首次收入结转前3个月左右提出退税申请可保证退税金额最大化的同时防止因地方税局税源不足需推迟退税;4、亏损项目进项不认证对预计增值税负低于预缴率的项目,可按确权交付时间倒推合理时段,如3个月,在增值税进项发票取消认证期限后,可停止新获取增值税进项认证,避免结转时间段先抵扣进项,减少后续可留抵退税额度(按申报规则,结转销项先抵扣进项再抵扣预缴,而剩余预缴能否退税待定,尽量结转时先抵扣预缴更有利);(三)收入结转环节1、确权后现售提前纳税时点1)操作方案:确权后通过全额提前开票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提前(注意:不能按实际回款分次开票,增值税纳税时间点有且只有一个,首次提前开票即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后期再开的发票均属于逾期纳税),开票后回款属于应收款不再预缴增值税。优点:对于预计亏损项目且有大量预缴提前纳税时点不需要补税,又能减少预缴增值税获得资金收益和利润提升;缺点:1)需要区分开票前及开票后回款,核算工作量大。2)部分地方税局为了比对方便所有回款均需要预缴增值税。3)早开发票的丢失及重复开票风险;2)案例分享:对确权后现房销售的,因收款与交楼时点较接近,且不存在补退面积差,因此全额开具带税率发票提前纳税时间点,有成功操作的案例,但预售阶段直接开具带税率发票规避亏损项目的预缴,实操中大部分税务机关会要求先预缴再结转。2、重新落实动态监控及进项认证增值税留抵退税、提前纳税时点不预缴等规划都基于项目增值税动态增值税税负测算及每个月的增量控制,在结转后需要重新进行详细动态监控。(四)项目清算环节1、预缴退税申请最近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可以尝试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万一,成功了呢。2、获取新项目/注入新业务重新开发(管理平台收管理费)通过注入新项目或新业务重新开发利用结余进项及预缴税金,但实操中因合作增多,以老主体新获取土地(尤其项目未完全清算)合作方接受度较低。3、关联并购获取进项资源嗯,理论上,还是存在可能的。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2 -
仅与制造“沾边”,研发费能加计扣除吗
政策落地,小细节不容忽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同样如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记者采访了北京丰台、深圳福田、宁波保税区等地税务机关,发现制造业企业对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高度关注,但与此同时也对一些“沾边”的情形感到棘手,不知如何处理:一是与制造“沾边”,二是与研发“沾边”。 仅与制造“沾边” 不能算作制造业企业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首先应符合主体条件。什么是制造业企业?企业经营活动与制造“沾边”,即为制造业企业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税政科科员郝莹茜表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是纳税人判断自身是否属于制造业范围的主要工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和代码,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其表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除包含分类编码和类别名称外,还有具体说明。“表中的说明,便是企业进行判定的具体指南。”郝莹茜说。 实务中,企业一般可以根据其实际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说明一栏,判定自身是否属于制造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四级主办王冰举例说,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可以根据主要经营活动,对照寻找表中“201木材加工”的说明,根据生产原料、具体制造工艺“对号入座”。以原木为原料,利用锯木机械或手工工具将原木纵向锯成具有一定断面尺寸(宽、厚度)的木材加工生产,属于“2011锯材加工”;以林采伐、造材、加工等剩余物和定向培育的木材为原料,经削(刨)片机加工成一定规格的产品生产,属于“2012木片加工”。 王冰表示,企业实际情况如果不符合“说明”所列条件,即便有一些“沾边”的情况,也不属于该类别,不属于制造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实务中,部分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与制造业“沾边”,例如制造业企业上游供应商,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服务,但如果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产生新产品,则不属于制造业企业。 具体来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制造业的说明一栏明确,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同时,制造业门类也包括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以及机电产品的再制造。 企业如果部分业务与制造业“沾边”,则须根据企业制造相关收入在总收入的占比进行判定。举例来说,既从事原材料直接销售又从事生产加工,不同年度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一致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根据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收入占比较大的经营业务性质,确定其所属行业,必要时还需要及时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企业如果以制造业为主营业务,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对类似行业判断不清的问题,纳税人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帮助。 与研发“沾边” 研发管理要“留痕”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会有多项研发活动、多个研发项目,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研发费用的归集和管理也是个难点。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四级主办周建明表示,企业如果与研发“沾边”,研发管理要“留痕”。 实务中,企业的仪器、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情况很常见,这就需要作出严格的区分。换句话说,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其他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同时,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所列的5个账表样本,建立完整的研发费用分项目辅助账、汇总账,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举例来说,甲生物医药制造企业2020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台生产和研发活动共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10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2021年1月,根据该设备使用情况记录为:使用总时长240小时,其中,用于非研发类生产经营的时间为168小时,用于研发活动的时间为72小时;研发活动中,用于A研发项目时长为48小时,用于B研发项目时长为24小时。则该台设备当月应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为:1200÷10÷12×(72÷240)=3(万元),其中,A研发项目应分摊3×48÷72=2(万元),B研发项目应分摊3×24÷72=1(万元)。对此,企业应设置该台设备的使用台账,完整记录设备使用时间、部门、人员、研发项目以及时长等信息。 周建明建议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例如,研发部门领取的研发材料为“直接投入费用”部分,对此,财务部门应辅助后勤部门,在仓库管理环节设置相关账务材料和统计表,并准确记录研发部门、研发项目和研发人员等信息,保证研发费用归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2 -
券商收益权凭证VS结构性存款——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券商收益权凭证的定义: 根据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收益凭证是指由证券公司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那我们再来对比看一下结构性存款的定义: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中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里,很多人估计又要蒙圈了,这么看,券商发行的收益权凭证不是和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很像吗?那券商收益权凭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 实际上,这里我们就要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我们要注意,税收上“保本”的含义并不是说你要有偿还本金的能力,而是说你要有偿还本金的义务。那什么样的投资关系才有偿还本金的义务呢,肯定是债权关系才有偿还本金的义务。但是,在债权关系下,存款是一种债权关系,贷款也是一种债权关系。所以,我们对于债权关系下的法律关系要进一步进行拆解: 为什么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不管是保底的,还是浮动的)都不缴纳增值税呢?因为结构性存款是具有吸储资质的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还本义务的存款,投资人和商业银行构成的是存款法律关系。在存款法律关系下的收益是存款利息收入,不管是保底还是浮动的,按照36号文,既然是存款利息收入,那都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我们知道,商业银行也会发行金融债。金融债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里,虽然也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还本义务的有价证券,从税收上来讲也是“保本”。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和商业银行之间不构成存款法律关系,而是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此时,对于投资人购买的金融债的利息收益,就不属于存款利息收入,如果投资人不是金融机构,其取得的金融债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到这里,我们就可以自然过渡到对于券商收益权凭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回答上来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收益权凭证是券商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他是具有还本的义务的,毫无疑问,属于税收上的“保本”。不管这个收益权凭证的收益是固定的,还是挂钩其他的指数的,他都是属于债务融资工具的利息。这里就突然想到了“国债327事件”中的国债。当年,我国通货膨胀比较高,国债很难发行。为此,财政部发行的国债除了有票面利息外,还挂钩通货膨胀指数,如果通货膨胀到超过一定水平,财政部在兑付国债时会贴息。那毫无疑问,这种挂钩通货膨胀指数的贴现,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他还是国债利息。 那进一步来看,证券公司是没有吸储资格的。因此,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收益权凭证是券商的债务融资工具,则投资人购买收益权凭证和券商之间构成的就是借贷法律关系。此时,不管这里的收益是保底的,还是浮动的,都是借贷法律关系下的利息,不属于存款利息。因此,我们的结论就很清晰了: 1、对于非金融机构购买券商收益权凭证取得的收益,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下的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2、对于金融机构购买券商收益权凭证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略有争议,如果简单套同业往来,可以免增值税。但是,如果严格按列举来看,券商收益权凭证似乎不在财税[2016]70号文列举的同业往来免税范围内,那就要征收增值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1 -
六个问题带您了解增值税等简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一、什么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怎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三、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对于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四、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需要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吗? 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五、什么时候开始简并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 简并税费申报工作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分步推进。 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 六、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时,还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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