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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犯场合下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方式认定
●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可以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关于虚开的规定。 ●将教唆、帮助他人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罪便只能在共犯的场合下进行。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了论述方便,以下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代表)和虚开发票罪,但对于两个罪名中的虚开并未等同规定,进而对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虚开行为作等同理解便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较为常见的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关于虚开行为的界定,也适用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的认定。因为虚开发票罪也使用了“虚开”一词,故当然要进行同一解释;同时法律具有简洁性,对于同一概念没有必要重复说明。也有观点认为,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表述来看,该虚开行为的界定所针对的对象仅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即该“虚开”行为的规定并非当然适用于虚开发票罪中的普通发票。 笔者认为,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可以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关于虚开的规定,但是在此种参照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的两种行为方式只能是在共犯的场合下,分别以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身份进行认定。 首先,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方式并无立法明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是以立法的方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方式列明为四种,即该罪的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方式在实质事实上,后两种虚开行为上应当是虚开行为的共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是教唆行为,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则是帮助行为。 为了严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刑法以立法的方式将虚开行为的教唆、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即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换言之,原本认定教唆、帮助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能在共犯的场合下进行,但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立法规定下,教唆、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便可以不依赖于被教唆、被帮助的对象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行为人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即可独立认定而无需依附于共犯场合。 比如甲为了抵扣税款让乙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收取了相应费用后将其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甲,当甲尚未抵扣时案发。此种情形下,由于乙并未虚开,只是向甲出售了其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甲理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教唆共犯。但基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甲依然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应允许反证推翻此种危险,而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抽象危险的,故不构成犯罪既遂,但已经着手故属于犯罪未遂。但是,虚开发票罪并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言外之意,将教唆、帮助他人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罪便只能在共犯的场合下进行。若被教唆、被帮助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则教唆、帮助他人虚开发票行为便不能单独地认定为该罪。 其次,刑法中的相同用语并非一定要进行相同解释。一方面,不同条文中的相同用语需进行不同解释,最典型的莫过于“暴力”一词,其在整部刑法条文中的含义显然不能作相同的解释。又如伪造货币罪中“伪造”的含义当然不能包含“变造”,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的“伪造”便包含了“变造”;再如若按照抢劫罪中“胁迫”的含义解释强奸罪的话,便会导致以揭露隐私实施奸淫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等等。另一方面,即便是同一条文中的相同用语,也需要进行不同解释,譬如猥亵儿童罪中,针对女孩进行的猥亵行为显然不能包含性交行为,但针对男童进行的猥亵行为中便可以包含性交行为。可见,根据解释的目的性、限制解释的必要性等因素,对虚开发票类犯罪中的“虚开”行为作出相对不同的解释便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最后,在此前提下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可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个虚开行为皆为实行犯。一般情况下,作为教唆他人虚开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从犯,主要在于该种情形的虚开已经属于虚开行为的实行犯。既然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则必然有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在此共犯场合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几乎不会被认定为从犯,但不排除实践中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的内部区分主从犯。 对于作为帮助他人虚开的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实践中并非一律不认定为从犯,而是根据介绍虚开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不区分主从犯或者认定为从犯。因此,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中,由于其只是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而无明文规定,故其虚开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此二者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而作为教唆犯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应基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而一般将其应认定为主犯亦无不妥;但作为帮助犯的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则在一般情形认定为主犯时便需慎重。 综上,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可以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方式进行理解,但在非共犯场合下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意即在虚开发票罪中,该两种虚开方式不能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那样作为虚开的实行正犯并据以单独定罪。这既是尊重刑法条文的表述,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同时更是保障人权,严格限定处罚范围的必然解释。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6 -
充分利用简易计税优惠的16种情形
情形一: 仓储服务,一般计税就是6%,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仓储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中的“现代服务”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 1、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2、仓储服务和租赁服务不同,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提示:仓库保管一般按保管时间收费,租赁一般是按租赁期限收费,两者不同,实务中,有些企业用此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这个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来看,不能随意筹划,不然企业的风险更大。 情形二: 电影院,电影放映服务,一般计税就是6%,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情形三: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就是9%,符合条件的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情形四: 教育辅助服务,一般计税就是6%,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情形五: 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就是9%,符合条件的选择简易计税就是5%。 情形六: 转租不动产,一般计税就是9%,符合条件的选择简易计税就是5%。 情形七: 混凝土生产企业(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计税就是13%,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情形八: 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一般计税就是13%,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情形九: 销售不动产,一般计税就是9%,符合条件的选择简易计税就是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情形十: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计税就是6%,选择简易计税就是5%(而且差额)。 参考1: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差异、开票税目及税率! 参考2:你清楚了吗?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大不同 情形十一: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天然差额,一般计税就是6%,选择简易计税就是5%。 情形十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滴滴打车、曹操打车等网约车),一般计税就是9%,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情形十三: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一般计税就是13%,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情形十四: 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计税就是9%,符合条件的选择简易计税就是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差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21年4月转让取得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解析: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2220-1110)÷(1+5%)×5%=52.86(万元)。 情形十五: 文化体育服务,一般计税就是6%,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情形十六: 销售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一般计税就是13%,选择简易计税就是3%,而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参考: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旧物品,适用不同税率的十种情形! 说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怎么办?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是确定的。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比如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品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那么根据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划分的问题。 专用于简易计税的改变用途怎么办?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据此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为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进项税可以相应的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资产购进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使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也不能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简易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绝对不能抵扣。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6 -
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可据实全额扣除吗?
地成本能否据实全额扣除,一直是房地产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的A项目,开发产品全部为非普通住宅。在增值税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已知项目销售额共1亿元(含税),土地价款3200万元,建筑安装等其他开发成本合计2752.29万元(不含税)。假设不考虑其他成本和可扣除的相关税费,开发费用按10%比例扣除,加计扣除额20%。已知该项目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且在增值税中使用土地价款抵减了销项税额。 观点 甲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时,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项目土地成本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将已在销项税额中抵减的部分,从土地成本中扣减,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3200÷(1+9%)×9%=2935.78(万元)。 从扣除项目角度分析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计算增值额可扣除的项目。换句话说,判定土地成本可否据实全额扣除的关键,在于判定土地成本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也明确,清算表格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栏次,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体现为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成本应据实全额扣除,即第一种观点正确。 从应税收入角度分析 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应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形式体现,而非从土地成本中扣减。换句话说,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不受抵减销项税额的影响,不做扣减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相关企业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具体处理事项进行沟通。同时,纳税人也应注意留存土地价款财政票据、抵减销项税额计算的相应申报表等资料,并妥善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6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差异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含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俗称自然人)。 本文要讨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同主体适用增值税征免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适用增值税征免政策与销售额和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案例01】M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4万元。则: 1.如果M公司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 2..如果M公司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法规依据0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俗称自然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自然人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案例02】张三2021年4月销售住宅,满2年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特别说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6 -
常见理财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政府债券类1.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企业所得税:(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特别注意: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或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3.个人所得税:(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2)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二、银行存款利息1.增值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三、持有金融产品期间收益1.增值税:购买保本理财取得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购买非保本理财取得的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2.企业所得税:(1)如果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分红依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3)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个人所得税:(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四、出售金融产品价差收益 1.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个人所得税:(1)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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