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开几个股权投资损失“避税”的套路
股权投资“避税”,最基本的思路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实现资金转移。 其中两种最简单的操作是: 一是,转移给实际控制人,转移利润。 二是,转移给合作方,为合作方避税。 利用股权投资避税,也许中间会嵌套许多环节,但是最终要造成投资亏损,投资方税前扣除投资损失,然后才能结束整个避税“筹划”。 这些套路,美其名为“避税”,很多实质是“偷税”,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易的隐弊性,很难被发现而已。 下面,列举几种简单的股权投资“避税”的套路。更复杂的股权损失套路以后再分享。 案例1:做亏被投资企业 这种方式是最基础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亏损,造成投资损失,然后税前扣除。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预计2021年将发生一综重大交易,预计将产生5000万收益,为了避免缴纳大量企业所得税。创意公司于2020年度开始“筹划”,创意公司投资5000万投资A公司,A公司经营不善,出现重大亏损,于2021年注销。创意公司投资失败,形成投资损失50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难点:A公司如何“亏掉”5000万? A公司的经营方式和行业选择就很重要,容易把钱“花”出去的,容易“亏”的,这里小编就不展开了,小编支持合理节税,但不提倡违法操作,而且金额巨大,难免涉及洗钱,洗钱是被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案例2:股东转移利润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的股东小明想从公司拿走1000万,但是长期挂账在其他应收款又担心视同分红的税务风险。创意公司投资1000万成立B公司,B公司用各种方式将1000万元转移给小明,例如: B公司借款500给某甲,借款后某甲一直不归还。 B公司作坏账准备500万,当年纳税调增5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 多种方法后,B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净资产=0。 创意公司转让或注销B公司。股权投资亏损1000万元。 目的: 1、利润转移给股东了,股东不交个税。 2、创意公司投资亏损1000万元,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额250万元。 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3:溢价收购股权避税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与某大咖(可能是专家、明星等等)合作一个重大项目,需要支付大咖5000万费用。如按劳务费支付,需要作为综合所得,最高档税率达到45%。 大咖(或者大咖亲朋)投资成立C公司,创意公司看中C公司有大咖资源,重金5000万收购C公司。收购后因为某些原因,大咖离开了C公司,C公司无价值只得注销。创意公司产生投资损失5000万元。 (实务中当事人可能增加一些环节,让故事更真实) 目的: 1、大咖的劳务报酬变成股权转让所得(20%税率)。 2、创意公司劳务费支出变成股权投资损失,同样能在税前扣除。 有税友会问,要不要由无关联第三方也成立C公司,将大咖隔离,使避税更加不着痕迹。交易的合理性最好有一定的故事支持,当事人的故事如何讲,小编不多讨论。 案例4:溢价增资避税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与某大咖(可能是专家、明星等等)合作一个重大项目,需要支付大咖5000万费用。如按劳务费支付,需要作为综合所得,最高档税率达到45%。 大咖(或者大咖亲朋)投资99万成立D公司,创意公司看中D公司有大咖资源,增资4901万到D公司,其中实收资本1万,占1%股权,49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接下来,有两种可能: 1、一段时间后,创意公司以5099万收购B公司另外99%股权。收购后因为某些原因,大咖离开D公司,D公司无价值只得注销。创意公司产生投资损失5000万元。 2、一段时间后,因经营改变,D公司注销,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创意公司只有1%的股权,只分得很少财产,创意公司产生投资损失近5000万元。 目的: 1、大咖的劳务报酬变成股权转让所得(20%税率)。 2、创意公司劳务费支出变成股权投资损失,同样能在税前扣除。 案例5:分红变股权投资损失 前面两个套路归根到底是一个,就是利用公司资本制度的自由空间,实现双方的利益让渡。典型的不公允出资,定向分红,也是利用这些空间。 小编去年初曾描述了一个将分红变成股权投资损失的案例。 [税筹探讨]有破绽吗?一个可以盈利不交企业所得税+分红不交个税的筹划? 案例背景: 甲公司有A、B、C三个自然人股东。甲公司预计本年有5000万利润。 自然人股东有新的项目想投资,需要资金。 甲公司与3个股东共同出资新设立乙公司,各占25%的股权。甲公司出资8000万,1000万作为实收资本,7000作为资本公积;3个自然人股东分别出资1000万,作为实收资本。一段时间后,甲公司转让25%的股份给某第三方,按净资产折价,或者按评估折价,约11000*25%=2750万。转让后,甲公司退出了乙公司。第三方再将股权转让给3个股东,乙公司为A、B、C3个自然人股东持有。甲公司转让股权产生5250万亏损,本年度经营利润5000多万,冲抵后,甲公司本年度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年度无足够利润冲抵,还能以后年度弥补)。 目的: 1、甲公司制造了投资损失,冲抵了本年实际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 2、3个自然人股东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为每人1916.67万元(1000+2750/3),但是获得的权益却是3666.67万元,3位自然人股东每人隐含的从甲公司得到了投资的资金1750万元(3666.67-1916.67),共计5250万元等同于从甲公司获取了分红,但无需交个人所得税。只有等到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清算收回投资时该部分个税才会体现出来,延迟了纳税时间。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07 -
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这12项政策不可不知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对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12项政策规定您清楚吗?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特殊情况延长弥补亏损年限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2、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3、“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三、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四、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五、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自身的盈利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六、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七、被投资企业亏损,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八、追补确认支出发生亏损的税务处理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2、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九、房开企业因土增清算出现亏损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1、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2、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1号)十、企业重组的亏损处理(一)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2.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3. 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十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07 -
销售外购设备并安装:能否按9%的税率开发票?
一家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咨询:企业向一家建设集团公司采购设备并由对方提供安装服务,对方仅向自己按9%税率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真实案例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A公司为更新改造供热系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例中,B公司销售的设备为非自产设备,购进设备时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后,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低征高抵”少缴增值税之嫌。B公司如此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案情分析B公司主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同A公司签订的合同既包括供热系统设备、环保系统设备等货物销售,又包括设备安装这一建筑服务,B公司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针对同一个客户A公司提供,属一项销售行为,两者间具有关联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B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其向A公司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此项业务全额按照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并无不妥。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种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劳务部分按提供劳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或者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劳务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另外,假如设备生产方直接向A公司销售设备,则应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设备生产企业先将设备销售给B公司,由B公司转售给A公司并提供安装劳务时,B公司可按照提供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有所减少。风控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结合其主营业务、是否分别核算设备销售和安装劳务的销售额等因素,准确开具发票,避免适用税率错误而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以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对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劳务应一并应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则应一并按提供劳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已按照兼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分别核算的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提供劳务部分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或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提供劳务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对A、B公司来说,应在合同签订环节,提前考虑相关问题。B公司购入合同所需设备时,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给A公司时仅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并无差错。但对于采购方A公司而言,企业设备采购部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减少,后期增值税税负可能会上升。因此,交易双方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及后续的采购合同中,对专用发票开具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经济纠纷。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07 -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11个常见"疑点"及解决办法
1、疑点提示:没有从征管系统传递过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因及解决办法:未完成纳税申报或完成纳税申报时间较短。属于未完成纳税申报的应及时纳税申报。2、疑点提示:报关单(xxxxxxxxxxxxxxxxx)为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原因及解决办法:出口至保税区的货物申报出口退税,需附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对应的货物离境清单,存在报关单离境清单一对多、多对多的情形,另附情况说明,以表格形式将报关单和离境清单一一对应)。3、疑点提示:申报商品码(xxxxxxxx)与海关数据中的(xxxxxxxxx)不等,需填报《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原因及解决办法:如排除申报有误,则企业录入的商品编码已经改变,需要填报《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4、疑点提示:总局代理证明数据中无此代理证明号(xxxxxxxxxx)。原因及解决办法:录入错误或代理证明没有电子信息。属于录入错误的修正后重新申报,属于没有电子信息的,等待或者录入信息查询。5、疑点提示:申报出口日期(xxxx/xx/xx)与海关数据中的(xxxx/xx/xx)不等。原因及解决办法:企业申报错误。到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查询准确出口日期。6、疑点提示:1、美元离岸价(xxxx)超过海关(xxxx),企业需提供《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2、美元离岸价(xxxx)小于海关(xxxx)。原因:1、美元离岸价录入有误;2、成交金额很小,海关信息中四舍五入,企业据实录入;3、该报关单部分退运,企业按照退运剩余金额申报;4、该报关单以美元外币种成交,汇率折算有误或因汇率折算产生离岸价差异;5、非FOB成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运保佣与报关单所列运保佣不一致,企业据实冲减。解决办法:1、自查是否存在录入错误;2、除小金额成交四舍五入造成的疑点外,录入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3、小金额成交四舍五入造成的疑点,提供相应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处理。7、疑点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xxxxxxxxx)。原因:1、报关单单号录入有误;2、电子信息缺失。解决办法:1、自查是否存在录入错误;2、等待电子信息送达,超过三个月报送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8、疑点提示:此贸易性质(3010)存在退税或不退税情况,请确认后处理。原因及解决办法:此为提醒类消息,若出口企业本票业务不属于免费赠送,是收汇的,可以申报退税。9、疑点提示:申报的报关单号(***)在海关信息中已被(***)挑中。原因:1、报关单单号录入有误;2、对应报关单单证齐全发生出口冲减 。解决办法:1、自查是否存在录入错误;2、存在前期出口冲减数据,提供相应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说明清楚冲减原因,原申报年月、申报序号,冲减后重新申报的申报年月、申报序号)。10、疑点提示:跨大类商品(XXX)首次申报退税,请注意核查。原因:对应报关单申报的商品为跨商品大类商品,且为首次申报。解决办法:1、首先应分清自产还是外购,是否存在用错商品代码的情形,无错误直接申报即可。2、外购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范围,是否选择业务类型代码。11、疑点提示:该报关单运输方式为“监管仓库” ,请核实是否符合入仓退税政策。原因及解决办法:报关单上的运输方式为监管仓库。提供相应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货物报关进入的为符合入仓即退政策的监管仓库:应提供海关与税务联合出具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商品报关进入的为不符合入仓即退政策的监管仓库:应提供该笔出口货物的入仓清单、出仓清单、入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如对应仓库已按海关总署2018年第85号公告操作,则提供保税核注清单)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07 -
这11类优惠政策能否享受,与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重高度相关
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纳税申报离汇算清缴结束还有26天。 提醒:赶紧核查这些与企业收入总额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条件享受。 企业收入总额口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3)优惠目录:《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3)优惠目录:《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赣州 (3)优惠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4.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3)优惠目录:《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5.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2)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 (3)优惠条件: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2)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附件) (3)优惠条件: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优惠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7.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适用范围】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到8年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0年度 (2)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优惠条件:四大类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优惠政策】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9.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区域: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3)优惠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10.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2)区域: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优惠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11.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行业: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3)优惠条件: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优惠政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预缴扣除,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06
-
低价透明统一报价,无隐形消费
-
优质服务一对一专属顾问7*24h优质服务
-
信息保密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售后无忧服务出问题客户经理全程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