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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补缴的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案例】某酒店系一般纳税人,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的规定,对其住宿和餐饮两项生活服务业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了免税申报。2020年7月,企业在前台工作人员在某住宿客人坚决要求下,为个别住宿客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票。企业财务人员得知情况后,一方面多方联络开票人要求红冲增值税专票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方面进行了先进行了免税申报。2021年1月,该酒店确定该发票无法追回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对7月份以后“先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住宿业收入更正申报并补缴增值税30万元时,金三系统提示需要加收滞纳金1.4万元。企业提出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问题:该笔补缴的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分析】对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及开红字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相关政策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相关政策2:《增值税暂行条例》和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均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相关政策4:《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5:《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相关政策6:《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结论:按照规定,该酒店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人在2020年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只需要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因为该免税优惠延期了两次,最终的优惠截止期限是2021年3月31日。所以该酒店应该最迟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红票。由于该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2021年4月30日)之前及时开具红字发票、造成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属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其应缴纳的税款属于变化当期的应纳税款,也就是属于2021年4月份的税款,应该在2021年5月份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所属期不需要回溯到业务发生的2020年7月处理。因此,该酒店补缴税款无需加收滞纳金。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7 -
合伙企业必须知道几个涉税要点
纳税义务人【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理解】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投资收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解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案例】A个人是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投资C有限责任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B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A个人收到B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解2】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A有限责任公司是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投资C有限责任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B合伙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收到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环节【政策】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理解】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的性质“分”,后确认所得税的性质(是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案例】某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个是自然人股东李先生。2020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3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本年度对所得暂不进行任何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也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7 -
代价太大:不符西开优惠条件被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6908万
近日,M公司因不符合西开政策条件自行减按1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稽查查处,损失惨重。 【案例】M公司2017年正常经营的农产品深加工收入5亿元,实现利润4,000.00万元,农产品加工收入符合西开的税收优惠。2017年M公司出售其持的全资A公司100%的股权与非关联企业B公司。A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主要资产是15年前的两块土地。M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0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3,000万元。 M公司2018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100.00万元。 M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00+(33000-3000)】*15%=5,100.00万元 2021年4月,税务稽查对M公司2017-2019年的纳税情况检查,发现M公司2017年度不符合享受西开政策条件,查补M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400.00万元,预计需缴滞纳金1,808.00万元,合计5,208.80万元。 M公司2017年是不是真的不符合享受西开政策条件呢?我们一起来复盘一下: 1.M公司主营业务为《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2.M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60.24%,小于70%。 50000/(50000+33000)=60.24% 根据税法规定,M公司2017年不符合享受西开政策条件,不得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2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500.0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因此,M公司应在税务稽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补缴税款、滞纳金5,208.80万元,给予50%的罚款为1,700.00万元,共计6,908.80万元,代价太大了。 提醒:纳税人在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一定要弄清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否则,风险太大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7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扣除问题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内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本文讨论的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其他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明确,但同时税法明确规定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0%限额如何计算确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关键点: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能多个项目合并计算; 2.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提醒: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限额,一直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难点和最易忽略的地方,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需高度关注。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4 -
工资税前扣除不规范,巨额补税及罚款
近日,厦门某建安公司“工资表”被查,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要求其补缴税款170万元,对其作出罚款8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简析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疑点线索,对厦门某建安企业(以下称为“A公司”)进行检查。 通过对其个税明细申报记录、工资表及有关凭证进行核查,发现A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成本中列支。 同时,A公司存在多计提工资支出未冲减的行为。该公司账上计提的工资多于实际发放工资,多计提的部分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冲减。 政策解读 01、本案中A公司大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来虚列工资,未实际发放工资及多计提工资支出未冲减,均是为了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事实。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02、A公司偷税除了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还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工资表”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赶紧来对照自查。 税务提醒 问题1:员工是否真实存在? 工资表中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的真实人员,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虚列工资的行为,是否存在员工已离职或死亡但未删除员工信息的行为。 问题2:工资薪金是否合理? 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应符合行业标准及地区水平,并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题3:是否存在账实差异? 企业应自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相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核实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问题4:是否有进行个税申报? 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都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准确、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问题5: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核实工资表中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是否符合标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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