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新申报表要注意的三个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今天带你了解: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16 -
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应该如何纳税?
有网友问:某人将自有的房产,投资入股到甲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税?投资人和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税?分别缴哪些税?答案是:需要缴税,具体情况分别来看:一、个人投资者涉及税费1、增值税营改增之前,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这一政策并未被平移。对于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非住房,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是住房,需要分地区来确定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以公允价值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2、城建税及附加随增值征收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收而征收,增值税减免,相应附加税费也予以减免。另外,现行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半征收,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因此个人随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也是减半征收。3、土地增值税个人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个人是以住房投资入股,现行政策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非住宅,根据 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对其将房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文件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目前尚未出台延续政策,是否免税仍需观望。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改制重组’的界定,因为这个是享受的条件,文件不是很明确,在实务中各地解读也是有差异的,从立法原理上分析,只要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或者法律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就应该符合此条件。4、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包括投资自己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因为属于不同法律主体,均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5、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个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为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二、被投资单位涉及税费1、契税一般来说,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应当征收契税。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资产划转属于权益性投资,投资入股同样是属于权益性投资,并且都是在同一个人控制之下,因此,将个人房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由该个人成立的一人公司,应当免征契税。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被投资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被投资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确认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对此还应当按照资金账簿贴花。自2018 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如果接受投资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半。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16 -
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是否缴纳契税,不同情形处理不同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时,因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不同所衍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所支付利息是否缴纳契税,关键还在于是否纳入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所涵盖范围。纳税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一般会约定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分次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的,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或其他约定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纳税人若选择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应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利息已在合同中所明确,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分期付款所支付利息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应计入成交价格,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纳税人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向出让金缴纳违约金”。纳税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笔者认为不应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契税,会计处理也不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为宜。规划调整补缴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因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比率下降或其他规划调整等原因,纳税人商业用途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提高,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纳税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及相应利息。此种情形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发生调整、改变,双方一般会签订补充合同加以明确。笔者认为,补充合同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补缴出让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利息,并非违约性质,仍应计入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缴纳契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11 -
划转旗下公司,哪个税收重组方案更合适?
设计企业股权划转税收方案的过程,是一个“量体裁衣”的过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总的来说,在设计税收方案时,既要做好税负测算,还要综合考虑合规性、可行性和时间成本,兼顾经营与战略目标等多方面因素。扬农化工股权划转案例之所以很受关注,除了因为股权划转本身“简约而不简单”,更因为三位专家的不同方案看点十足,很有讨论价值。扬农化工股权划转“简约而不简单”看到扬农化工的公开资料,直觉应该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例,因为股权架构虽然有四层,但并没有自然人股东和境外股东。同时,扬农化工及其下属子公司并不是房地产企业,不会有很多案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法适用问题。另外,涉及的企业只有五家,并不会耗费太多的“脑细胞”。然而,定下心来思考,真是“简约而不简单”。扬农化工的案例,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开始思考,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将股权结构从垂直型转化为扁平化。而扬农化工的股权划转,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从股权结构上看,扬农化工三级子公司沈阳科创的股权,分别由中化作物和中化农化持有;中化作物还通过两家子公司沈阳科创和中化农化,持有了南通科技共计95%的股权。纵观整个架构图,沈阳科创和中化农化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也正因为这两家公司在整个架构中的重要位置,使得重组需要兼顾各方,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重组的税务方案设计,也就从这两家三级子公司开始展开。专家给出的三个方案各有所长 5月2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已刊发的三个方案,可谓“环肥燕瘦,各有所长”。方案一通过直接划转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打破了“股权划转必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惯性思维,让人眼前一亮。此方案结合上一次的并购数据和时间来进行分析,一步到位进行划转,税负预计不会太高,还节约了时间成本。若结合扬农化工及下属子公司的具体数据,进行准确的测算,或许会是一个优先选项。方案二的四步划转方案和方案三的三步划转方案,都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转方案。方案二中,将二级子公司中化作物作为划转的平台,以便承上启下。这种自下而上的股权划转方式,比较稳妥。方案三中,将母公司扬农化工作为划转平台,自上而下开展划转,可以保持划转双方的股权结构不变。各步骤之间可以不受12个月的限制,耗时相对较少。四步划转方案则要注意12个月的持股时限,以满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笔者认为,无论哪种方案,都应以企业更为详实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同时还需要兼顾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仅仅考虑税负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好的税收方案需要具备哪些要点 一是合法合规,适用法律无误。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纳税人需要在强化税法遵从的基础上,自行申报纳税、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税收政策非常多,涉及的税种也多,再加上并购重组体量较大,相应的税金也会很大,所以,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容不得半点闪失。二是能够落地,每一步都经得起推敲。可实施落地的重组方案才是最合适的方案。有的方案乍一看很“惊艳”,但是无法实施。因此,在方案选择时,企业一定要提前“棋盘推演”,在一定程度上评估未来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确保每一步都经得起推敲。实务中,有的重组方案,基层税务干部很可能没有接触过,在政策适用上也可能存在不明确、模糊的细节。这个时候,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从实践看,税企能够达成共识的方案,往往也是容易落地的方案。三是不能忽视“时间”对实现重组战略目标的影响。任何重组,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管理层的战略目标,要在“时间”和“税负”中找到一个相对平衡点。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方案设计,“12个月”是个硬杠杠——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政策的规定,企业重组后,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要满足12个月内不发生改变这一要求。因此,对一些企业来说,如果重组方案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即使税负会相对高些,但不用等待12个月,有效节省了时间成本,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发展先机。这种情况下,这类方案,就属于“性价比”较高的方案。四是能够兼顾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关务、商务等方面的因素。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资格或资质,是纳税人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若重组时在不经意间失去了这些无形资产,就会得不偿失。这样的重组方案,也不是合适的方案。举例来说,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计划通过分立方式开展重组,将企业部分资产和人员分立出去,但这可能会导致被分立企业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某些指标,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重组后再重新申请,也会耽误时间。再比如,一般情况下,“钢铁产能指标”不能从一家企业转移给另一家企业。此时,钢铁企业如果采用分立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开展重组,“钢铁产能指标”却得不到转移,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开展重组的战略目标。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11 -
项目合并清算筹划,重点关注3个方面
某企业一次性取得土地约1000亩,历时10多年的时间,分五期开发约100万平方米住宅、商业、酒店式公寓、地下车位等等。业态齐全,仅建设规划许可证就N多个。项目庞大,滚动式开发拉扯的时间更长,像这么一个巨型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如何清算呢?分期清算和合并清算哪种清算方式对企业更为有利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分期清算和合并清算税法是如何要求的? 一、税务总局层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数量为单位清算金。 二、实务中存在的情形 总局文件提到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情况,那么具体是那个或哪些部门审批的为准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的层面上又有差异,大致有以下情况: 1.根据发改委的立项单位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2.根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3.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项目登记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超过3年的项目,纳税人可以根据开发进度,选择会计核算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分期清算; 4.部分税务机关以《预售许可证》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目前最流行的还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同,在实务中,企业应当进行不同划分口径的测算,与此同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寻找对企业最有利的清算方式。 结合我们文章开头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穗,房屋的销售价格差异非常大,开发成本的增长速度远不及房屋的销售价格的增长,导致后期销售的增值额远超于前期销售的增值额,因此合并清算与分期清算相比,合并清算对企业更有利。 结合目前的税法政策以及我们的实操经验来判断,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但实践中对于房地产项目,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政府不同部门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划分标准,下发了很多项目许可。如发改委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不同的许可,还根据项目本身需求,明确了分期开发、建设以及销售。正因为这些不同的划分标准,给了企业可以选择的空间。 三、针对合并与分期的筹划思路 分析如下: 1.取得发改委立项和规划时,避免不必要的分期,导致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增加,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思路; 2.事先通过项目测算,预测各种方案下的税负情况源,从设计环节平衡好各期税负; 3.利用政策模糊地带,创造符合合并的条件,通过与税务局沟通,争取合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属于系统工程,公司各部门需要在项目立项前就要参与战略规划,事中做好过程管理,清算时充分了解当地主管局的执行政策做好沟通。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11
-
低价透明统一报价,无隐形消费
-
优质服务一对一专属顾问7*24h优质服务
-
信息保密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售后无忧服务出问题客户经理全程跟进